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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坚决践行群众路线
作者:
姜旭
发布时间:
2008-08-29 08: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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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一文中,从六个方面全面阐述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的具体方针。明确而具体,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基层法院工作状况了如指掌。这六个方面笔者理解就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方法。
随着社会的变革,各个阶层的利益分化,导致大量社会新型矛盾的出现。许多人幻想着、甚至迷信着法外途径解决利益纷争,不能正确地对自身合法利益受损进行司法救济。如果不考虑当地群众的诉讼能力不足而单纯采取“坐堂问案”的方式,必然会导致一些当事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人民法院的信誉受损,司法公信力降低,社会公平正义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对此,基层法院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让法官下基层——用人文精神,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让法律进村镇——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各种社会矛盾的发生。 基层法院应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延伸司法服务。在辖区内普遍建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深入了解群众司法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救济能力;深入调查分析法律联系点涉法涉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帮助联系点解决实际问题,预防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实行案件巡回审理制度,让典型案件的审理进入街道、社区是最好最有效的法制宣传,也是司法关注民生的最实际的体现。基层法官应当走出去,下基层,选取那些在当地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或者当事人生活困难、行动不便、当事人所在地交通不便的案件,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就地办案,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承办法官通过案后说法,针对案件的特点向旁听群众现场讲解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此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既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宣传教育效果,又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同时当庭调解、清结的案件大大提高。 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实行诉调对接,将矛盾消化在基层。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能动性,缓解法院压力,有效化解矛盾。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构建调解组织网络。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发展工会、妇联及其他机关,形成多元化的调解组织网络;同时认真汲取调解员群众工作经验,提高法院审判人员调解工作水平。 加强人民陪审工作,从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选聘人民陪审员,做到每一件案件均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评议,自始自终参与案件审理和执行,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做到调判结合,消化矛盾于基层。 自觉接受监督,实行法院所有案件开庭依法全天候开放,接受社会各界群众团体的旁听,让司法审判完全公开透明;建立网络信息公开制度,避免无良记者的恶劣炒作,还公正事实真相于民众,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在执行工作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在一些执行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造成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判决成了无法兑现的白条。这中间,很多申请执行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本身就很贫困,特别是在遭受非法侵害后,面临着医疗和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得不到有效救助,便会感到无助、绝望,甚至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对执行产生误解,到处投诉、上访,这不仅产生了更加尖锐的矛盾,同时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建设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基层法院应当想尽一切办法,积极争取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支持,建立司法执行救助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执行案件,按一定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给予适当补助,以期通过救助的方式切实解决问题。 群众路线是我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审判实践的民主方式。当然,群众路线不能被错误地理解为与案件当事人打成一片,而是保持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前提下,把“司法为民”具体而生动地体现出来,把法治理念送给民众,让我们的司法审判取得社会的认同,从而树立司法尊严。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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