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村法庭快速审结了一起涉及65名农民工的追索劳务费纠纷案件。 2008年8月12日,原告贺某等65名农民工来到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村法庭,起诉被告安弘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讨要工资总计488747元。黄村法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非常重视,立即开辟了快立、快审、快结绿色通道,及时、快捷地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减免本案诉讼费的收取。为保证办案质量,黄村法庭抽调了精兵强将,由副庭长王国生亲自承办,优先审理,快审快结,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承包人安弘劳务公司与发包人鹏晖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慨尔康厂区、框架楼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分包工作内容为主体结构及粗装修包清工工程。该合同中承包人一栏签有安弘劳务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有建制队队长张勇签字。原告方提交了2007年10月及2008年1月张勇为施工工人出具的七张欠条及工资表,证明欠工资款总计488747元。
法院认为,张勇组织原告贺某等65名工人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进行了实际施工系事实。张勇作为安弘劳务公司项目经理,且在分包合同当中以建制队队长名义在承包人一栏中签字,就分包合同而言,其行为应属职务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应由安弘劳务公司享有和承担。安弘劳务公司与鹏晖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所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该合同有效与否都不应影响已实际付出劳动的农民工取得报酬的权利,安弘劳务公司理应支付相应报酬,且因张勇对贺顺龙等65名农名工主张的未付劳务费数额予以认可,故应按张勇认可的数额给付65名农民工劳务费用。因此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四川安弘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贺某等65名农民工劳务费共计4887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