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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维山    发布时间: 2008-09-01 09:34:38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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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区法院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正确方向,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标准,妥善解决了大批事关大局、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受到了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审判职能作用因此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但是,目前仍然有少数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不够好,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前提。

   (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律是为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服务的,因此司法审判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必须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决不能单纯以法律至上为出发点,否则就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必须树立“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价值观。要按照王胜俊院长强调的“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安全稳定”的要求,解决司法工作的标准问题,统一思想,明确导向,端正司法的价值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使审判结果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必须坚持“协调关系、平衡利益”原则。在处理社会转型时期引发的新类型、敏感复杂和群体性纠纷时,务必妥善协调各方关系,审慎平衡各方利益,提高能动司法的能力,绝不能简单地套用法律对号入座,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负面效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坚持向弱者倾斜,对困难当事人、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坚持平衡各方利益,发挥法律的社会关系调节器作用。坚持发挥政治优势,由党委出面,协调解决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高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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