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指出,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必须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努力实现人民的四个新期待,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审判执行实践之中,就应当成为人民法院当前乃至今后相当时期的新目标。 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司法工作实践去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了“三个至上”,也就是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我们必须在认识上实现这种飞跃,在实践中实现这种突破,也就是人民法院工作从理论到实践上的与时俱进。
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新期待,平稳、有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秩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市场秩序的无序和盲目扩张成为困扰目前社会发展的严重课题。承担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起市场经济发展的平衡木和杠杆桥,应该是人民法院的新目标。我们必须研究这样的新课题、新问题,并为司法实践的操作创造条件和提供途径。
人民群众对保护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的新期待,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在与时俱进,司法必须能够给人民群众提供踏实的经济保障、可期盼的政治期望、可满足的文化需求。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才可能成为现实。只有法治才能给予权利以安全,否则权利就等同泡沫,让人难以企及。实现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这些权利也应该成为人民法院的新目标。
人民群众对维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新期待,是对基本人身权利的期待。这种期待在财产形态迅速流转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物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但是法律上的权利和现实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之间还是有很大距离的。这种距离只有依靠司法行为的真实可靠得以确保。这是司法者的责任,也是人民法院的新目标。
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的新期待,是现实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为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人的和谐。成就这些和谐的基本动力在于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愿望,在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之中。人民法院的职责就在于服从于这种必然,服务于社会和谐的发展,并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目标。
人民的四个新期待就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总动力,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新目标。四个新期待从不同层面和深度揭示了现实社会的内在本质和发展趋势,人民法院只有在这样的新目标指引下,才能实现司法的现实使命和历史职责。我们必须提升这样的认识,树立这样的目标,完成这样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