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院长论坛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推行巡回审判 让群众切实感受公正
作者: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养庆    发布时间: 2008-09-01 16:57:52




AD IN PAGE
    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专门行使的一项国家权利,依法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最根本、最基础的职能。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它是相对于在固定的专业场所审判案件而言的,这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点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就地办案。时间过去了大半个世纪,我们国家的经济、文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立法和司法领域内的不断改革在现代司法机关身上已很难寻觅那时的痕迹。然而,巡回审判的功能价值却历久弥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倡导巡回审判制度符合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们现在所倡导的巡回审判制度与我国近代及西方的巡回审判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与我国社会稳定的需要相协调,与我国法治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审判方式,它完全建立在“两便”原则和“三个面向”基础之上,赋予了巡回审判新的内涵和意义,其制度设计的初衷与 “司法为民”的要求完全吻合,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不仅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而且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现阶段,如果法院高度职业化就可能使司法的功能得不到应有发挥,不能够产生应有的作用。因此百姓和有关部门希望审判活动能“回归人群,服务社会”。通过巡回办案既能方便群众诉讼,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接近群众,为群众所理解接受,使审判效率得以提高。可见,巡回审判制度是一项体现司法为民精神、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其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情化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

    二、巡回审判制度运行具有法律和理论依据

    现行巡回审判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由此可见,巡回审判制度的运行,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从“法治”到“人治”的回归,我们进行巡回审判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此外,从理论上讲,巡回审判制度的运行既符合司法的社会性特征,也没有违背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原则。司法的社会性、人民性本质决定了法院应该是服务于社会的,其职能主要表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三个方面,因此,法院应当以人为本,具有服务意识,必须为大众提供法律的支持与保障,面对前来寻求权利救济的当事人,法官理应尊重他们,为他们的权利救济提供及时和便捷的服务,深入他们中间,为他们提供种种便利,使当事人感到在司法程序的运行中,他们的人格尊严得到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得以实现。

    从另一方面讲,法官巡回收案、办案,除了审判场所发生变化以外,法官的中立、平等态度并没有改变;在纠纷发生地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法律的公正与透明更有保证;巡回办案法官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司法服务时,也不针对具体个案提供意见。所以说,巡回审判也没有违反司法的中立性和“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律和理论为支撑的一种审判方式。

    三、巡回审判制度的存在符合现实国情

    分析一个制度是否有它存在的价值,关键要看现在是否有适合其存在的现实土壤。虽然新中国已经成立了将近六十年,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就现阶段中国的国情而言,“巡回办案制度”仍然有其相当大的存在空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复杂的环境地理因素,是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必要前提。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中西部的许多农村、偏远山区,由于交通不发达,有的人一生也没有走出过深山,如果没有巡回法官到深山里向他们宣传法律,他们也许根本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纠纷也因此长期存在,从而沉淀在民间,有的地方的老百姓因不知道或者得不到法律解决的途径,仍然在采用传统的解决方法,比如依靠宗族势力、派系势力,一旦事情不能和平解决就采用斗殴,甚或发展到持械群殴,人民内部矛盾可能演化成恶性刑事案件。这与我们国家所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和谐新农村是格格不入的。由此可见,农村群众对巡回审判制度的依赖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群众的文化素养层次,是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土壤。虽然我国长期长期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但许多农村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更是远远不够。群众诉讼能力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普遍存在。普通民众不知道如何打“官司”,更谈不上懂得“诉讼程序”、“谁主张谁举证”等等一些诉讼上的相关知识,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但因为不知道证据的重要性,没有及时取得证据或者有证据也不知道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而没有向法庭提交而面临败诉的风险。而法官知道当事人有这样的风险,仍然以超脱的裁判者自居,盲目追求程序公正,判决结果会明显与客观情况存在偏差,不但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而且必定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增加当事人的的诉累。因此,农村老百姓对巡回审判的需要是相当迫切的。

    第三、公众追求司法独立、防止滋生腐败的司法价值目标,是巡回审判制度备受推崇的内在动力。法官如果长期在一地审案,容易被该地了解和接近,加之监督制约的措施不力,就容易被拉拢腐蚀,滋生腐败。而如果到当事人所在地去办案,进行公开透明的审理,受到外部因素干扰的可能性就会很小,审案更能体现公平正义,司法独立的价值目标更能得以体现。所以,巡回审判是在阳光下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有力依托。

    第四、农村矛盾纠纷的性质,是推行巡回办案的重要因素。广大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就能够得以解决。利用巡回办案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不但能更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更重要的是通过现场案例说法能够对当地老百姓进行生动、活泼、高效的法制教育,使得他们明白在现在的法治社会可以通过“打官司”的途径来解决矛盾,懂得保存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应诉等一些基本的诉讼常识。使得民众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得以较大的增强,这对促进农村的社会关系更加融洽、更加稳定和提高中国农村的法治水平具有很大的意义。

    四、司法实践的探索凸显巡回审判的成效

    近年来推行的“诉辩式”的审判方式改革,是一种需要由专业法律人士来参与运作的程序,它不仅要求法官的专业化,而且也往往需要依靠专业律师来完成。而我们的广大农村,他们的诉讼能力显然不能适应现代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诉辩式审判方式所追求的法律真实,不能为多数农民理解接受,而老百姓追求的是客观真实,两者的矛盾日益突出。所以说,审判方式改革在农村社会遇到了阻力,表现出来的就是大量的涉诉上访案件的递增。

    就农村社会而言,传统上有聚族而居的血缘关系、世代为邻的地缘关系、追求和谐的民族心态,经过数千年的深厚积淀,在绝大多数老百姓的价值观里,和谐与安宁是正道,矛盾与冲突是变道,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将加强巡回审判与促进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巡回法庭亲民便民的优势,依靠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陪审员、当地群众以及当事人的关系网,运用多元化调解机制,做好当事人疏导工作,促使案件的和解解决。就以笔者所在的睢县法院为例,去年开展巡回审判以来,巡回审理各类案件686件,调解撤诉567件,调解撤诉率达到82%,与前几年相比上升了近50个百分点,成效非常显著,一个法庭下乡巡回审案,一天曾调解结案4起,用原来“坐堂问案”的方式无论如何也达不到这样的效果。有很多巡回审理的案件,即便调解不成功,也可以通过交流,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做到情理相融,钝化当事人间的对抗,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真正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事实证明,不管采取哪种审判方式,实行哪些具体措施,最根本的是要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最终让群众满意。目前我国尚处于法制建设的关键期,巡回审判制度是提升人民法律素质的重要载体,是对法制建设的铺垫、夯实,这一过程不可或缺。因此,巡回审判不但没有过时,在许多地区还应大力推广,并应根据各地实际不断予以规范及完善。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漆浩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节假日里忙碌的法官 ·洲湖法庭巡回审判服务秋收
·清流县法院开展少年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 ·宁津法院“面的法庭”便民诉讼走进农家院
·睢阳区法院少年模拟法庭巡回庭审受好评 ·全南法官农忙时节田间解纠纷保秋收
·老河口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家长里短”解纠纷 ·禹王台区法院巡回调解到田间地头
·新野县法官巡回办案助秋收 ·上林法官带案集中下访变被动为主动
确保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效
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实现法院工作全面持续发展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
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