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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不能抵消犯罪 立功认罪减轻刑罚
江苏扬中市大桥管理局原局长受贿7.9万获刑3年
作者: 扬宣    发布时间: 2008-09-02 09: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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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原系扬中市大桥管理局局长兼扬中市交通局副局长的被告人祝某,因犯受贿罪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79000元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2006年8月至2008年2月间,被告人祝某在担任扬中市大桥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该职务之便,在该局下属宾馆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四个工程承包人贿赂钱物合计人民币79000元,其中人民币计74000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祝某的亲属退清了非法所得。

    审理中,被告人祝某于2008年7月间检举、揭发他人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经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审理期间,被告人祝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退清了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祝某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祝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祝某询问时,已经掌握了其收受薛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0元的犯罪事实,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祝某在担任扬中市大桥管理局局长期间,成功收回扬中一桥51%的股权,为扬中市地方财政挣回2亿元人民币,亦属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而将被告人到案前的表现认定为立功则于法无据,故本院亦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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