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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民情 体民意 解民难 息民怨
作者: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培宪
发布时间:
2008-09-03 16: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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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人民法院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这一重要论断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基本方法论。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司法前沿,贴近人民群众,保障和服务民生的责任更加重大,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必须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真正做到察民情、体民意、解民难、息民怨,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察民情,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只有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实际状况,才能准确把握其真实的司法需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这两个“没有变”,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对我国基本国情的清醒认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的重要职责,因此,我们必须深刻领悟两个“没有变”的基本国情,认真分析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要求、新期待,使我们的司法活动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变动,致使人民群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如何提高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保障民生的能力,如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法院必须解决好的问题。就梁山的发展现状来看,近年来,根据县委确定的“发展民营、壮大工贸、调整农业、开发旅游、提升城建”的工作部署,全县人民团结一心,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呈现出跨越式发展的良好势头: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专用汽车、医药、纺织等产业发展强劲,招商引资及基础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民生工作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但是在良好的发展机遇面前,也存在严峻的挑战,与周边县区相比,梁山仍存在明显差距:经济总量依然偏小,重点项目进展较慢,投融资“瓶颈”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水浒旅游开发和城中村改造工程任务艰巨。一些旧的矛盾亟待解决,新的问题又层出不穷,尤其是涉及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纠纷大量产生,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不稳定事件,不仅发展难以为继,已有的发展成果也有可能付诸东流。面对机遇和挑战,作为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人民法院,必须准确把握县情,充分了解民意,把法院工作放到大局中来把握、来策划,坚持服务大局与服务群众并重,从群众最关心的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司法效率、审判作风等方面入手,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体民意,健全和完善符合人民需求的各项制度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因此,法院工作要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不断健全和完善体现人民的意愿、符合人民的要求工作措施。 强化便民服务,确保群众诉讼权利的行使。方便群众诉讼,这是法院工作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强化便民服务,一是不断加强立案大厅办公设备和接待群众必要设施的硬件建设,公开有关诉讼程序和立案的有关规定,加强诉讼指导工作,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特别是对那些因法律知识匮乏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权益的当事人,要做到耐心接待,细心解释如何起诉、如何举证等法律规定,积极引导诉讼。二是积极推广和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对接机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要依法实行诉讼费缓、减、免,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三是实行“远程立案”、“电话预约立案”和“巡回办案”制度,对偏远乡村和困难、行动不便的群众,发挥人民法庭的便捷功能,根据辖区,法庭直接立案,巡回办案,上门调解、开庭,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四是树立平等保护意识,要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做到本地外地一个样,国营集体一个样,公有私有一个样,穷人富人一个样,无论亲疏远近,无论贫富贵贱,无论学识深浅,无论地位高低,一律平等对待,平等保护诉讼权利。 实行“阳光工程”,保障群众的司法知情权。实行“阳光工程”,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实现司法透明,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实行“阳光工程”应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一是强化和规范对当事人依法告知的义务,以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等方式,公布管辖案件的范围、案件审理及执行工作流程等,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对诉讼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对执行案件,定期向执行申请人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公开执行分配方案,公开兑现执行款项等。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外,一律都应当予以公开,方便当事人随时查阅。三是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凡法律规定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组织地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方便社会各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群众诉讼成本。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提高司法效率,就是要求法官迅速、快捷、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消除拖拉作风,严守审限规定,遵守案件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提高效率的途径,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一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在立案环节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既可以方便群众诉讼,又可以促使法官及时办案。二是完善案件流程管理。进一步完善从立案、审理、执行至立卷归档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实行预警制或警示制,提醒法官加快办案速度,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审结。三是改革审判方式。通过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依法指导当事人及时举证,强化庭审功能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实现“审”与“判”的统一等,尽量减少和避免诉讼中重复、繁琐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解决当事人最焦虑的问题,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规范审判作风,让群众感受司法公正。“大学习、大讨论”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规范司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作风问题。要牢固树立“三个至上”观念,切实做到“勤奋、为民、务实、清廉”的八字要求,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一是要以深厚的感情对待当事人。要象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要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帮当事人所需,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服务,及时为当事人主持公道正义,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帮助他们尽快从诉讼困境中解脱出来。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庭审是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展现法官司法能力和素质形象的主要场合。庭审作风不佳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形象,影响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权威。要经常性地开展庭审观摩活动,着力解决法官言谈举止不中立,偏向一方当事人;着装不规范,仪表不庄重;不按时开庭,随意改变开庭时间;庭审过程中心不在焉,接打电话;不耐心听诉,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等问题,增进群众对法官的理解和信任。三是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裁判文书不仅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最终载体,也是人民群众了解案件情况和审判工作最直接的渠道。要切实解决裁判文书制作粗糙的问题,继续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充分阐明裁判理由,以案讲法,以理服人,增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 三、解民难,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利用诉讼渠道,维护合法权益,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的首要选择。群众之所以选择诉讼,就是希望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得到公正的结果,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人民群众是何等的需要和期盼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之中。 通过公正审判,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做到司法公正,首先要坚持实体公正。每位法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理解和把握,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在案件裁判过程中,要正确适用法律,自由裁量适度,裁判结果正确,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第二要坚持程序公正。要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公平对待,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为其营造一个自主判断、平等对话、主张权利、谋求公正实现的良好秩序。第三,要坚持形象公正。人民法院和法官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展示应有的司法形象,而人民群众正是从这个外在的司法形象中判断司法活动的公正程度,从而决定其对司法活动的公信度。形象公正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要树立中立形象、高尚形象、正义形象、亲民形象、廉洁形象和权威形象,坚持居中裁判、秉公办案、廉洁司法、社会公允。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一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创造稳定的治安环境。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努力产生积极、正面的社会效果,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化解商事纠纷,营造平等诚信的市场环境。在充分保障“鼓励交易”的前提下,依法、及时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主体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交易秩序。三是解决民事矛盾,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妥善地处理离婚、继承、抚养、赡养等各类婚姻家庭纠纷,及时审理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努力消除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稳定。四是促进依法行政,营造官民互动的行政环境。强化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促使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互动;加大司法审查力度,确保权益受到侵害的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得到司法救济。五是强化服务功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积极参与企业改制行为,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推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高度重视在城区改造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转让、拍卖等引发的问题,平衡、协调好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推动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实现群众合法权益。公正判决的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的实现程度,如果生效判决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司法就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正义的期待,就无法及时地定分止争,促进发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这是最高立法机关对解决“执行难”问题采取的重大措施,是对人民法院近年来执行工作经验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新的规定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必将对缓解“执行难”问题起到很大推动作用。当前,要坚决贯彻执行新的规定,加大执行力度。除了确无财产能力难以执行的情况外,对那些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要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该曝光的曝光,该限制权利的限制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刑事责任。要抓住典型案件的处理带动效应,形成执行威慑力。不但要在具体执行上下工夫,而且要在执行之外下更多的工夫,积极主动、富于开拓性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息民怨,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或虽然得到了保障但因法官的工作瑕疵等原因群众并不满意,往往可能引起个别当事人与法院对立,造成涉诉上访案件。如何有效避免和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妥善平息群众怨气,首先要从案件审理执行环节上下工夫。一是注重案件的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请求权和处分权,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将大部分案件办成“和谐案”。积极探索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找准调解的突破口,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诉求,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鼓励当事人以更加理性方式解决争议,促使他们达成调解协议。充分发挥律师、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多渠道做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业务指导、庭审观摩、委托调解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推进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化。二是坚持调解工作的“两个延伸”,实现案件服判息诉。以“胜败皆服”为目标,注重法官的辩法析理工作,坚持判前说理和判后释疑的延伸服务。对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仍然不理解、缠诉不休的案件,由法官再行解释说明法院作出裁判的认定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理由,确保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心服。做好审判与执行的衔接,将调解延伸到案件的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充分考虑审判期间当事人的态度,通过细致的解释和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对不能一次履行完毕的,坚持执行和解制度,让当事人就执行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妥善平息群众怨气,要在做好信访工作上下工夫。要及时妥善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切实抓好信访和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一要按照信访工作“事要解决”的要求,进一步端正信访工作指导思想,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二要实施法官“回访”零距离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制度,采取领导包案、多级联动、逐案分析、一案一策、对症消化等系列有效措施,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三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院长接待日制度、法警工作日执勤制度、信访信息报告制、信访督办制等规章制度,避免突发性案件、事件的发生。四要健全涉诉信访全程预防和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愿望。五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努力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发挥整体合力,解决信访问题。六要在审判执行案件过程中,细心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对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总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期望越来越大,我们要准确把握全市法院争创“五个一流”的工作目标,牢固树立民生意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更广的视野、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作风,推动法院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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