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视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男女分班弊多利少宜慎行
作者: 高福生    发布时间: 2008-09-05 10:42:16

AD IN PAGE
    今年新开学,重庆复旦中学在高一做了男女分班尝试,在4个住读班中分出一个男班和一个女班来:高一(9)班55名学生全是女生,高一(10)班54名学生全是男生。该校老师表示,男女分班不是害怕学生早恋,而是为了管理起来更方便。但是,有家长对分班并不放心,认为只有封建社会才这样做。(9月4日《新京报》)

    在笔者的印象中,男女分班并非重庆复旦中学首创。早在2001年,上海市八中就在该校新入学的高一年级中选择了4个班进行“构建按性别编班的办学模式,促进男女学生和谐发展的研究”课题研究;2002年新学期伊始,北京工业大学附属中学开始也开始尝试男女分班的新教学模式。学校将高一年级新生分为5个男生班和5个女生班,各占一个楼层……这些做法均招来了社会各界的质疑,也鲜见令人满意的“下回分解”。

    此次重庆复旦中学实行男女分班的动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无非也是为了防止学生早恋,可校方却牵强附会地说是为了管理方便——男班主任可以随时进入男生寝室,坐在床边跟学生促膝谈心,跟学生交朋友。如果是男女混合编班,男班主任不便去女生寝室,女班主任进男生寝室也有所顾忌。可我要说的是,男女分班上课与方便寝室管理根本不是一回事儿,难道“促膝谈心”非要去寝室吗?

    至于男女分班是否真能防范早恋,回答这个问题其实不需要太多的智慧。有论者认为,即便男女分了班,分了楼层,却仍然处在同一所学校。校方可以在上课时间“隔离”他们,但课余时间的接触、交往是无法阻止的。因此,寄希望于男女分班的方法来阻止中学生早恋,恐怕只是校方的“一厢情愿”而已,想法过于天真,“防范成本”太大,甚至会让一些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将早恋行动转入“地下”。

    一直以来,“男女搭配,干活不累”为人们所称道。我们的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亦应考虑这种因素,让学校教育更加贴近社会需求。要知道,现今的社会是一个需要交流合作的社会,不论是男生还是女生,都面临着同样的竞争,信息共享、讲究团队精神在任何时候都不可或缺。尽管男女生在心理、智力、生理等方面均有差异,但正是差异的存在,让男女生一起学习能产生互补。一个男女均衡的自然的集体,会对他们的成长更有利。

    从心理学角度来讲,少男少女在成长过程中有着一些极为特殊的心理特征,比如比异性好奇等,都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现象,需要校方加以正确引导,而不宜人为地设置障碍。在眼下性信息随处可见的现实环境下,你越是堵,就越会让处于青春期的少男少女们产生好奇心。一旦在班上看不见一位异性,学生们那种渴望了解对方的心情或许会更加急迫。与其这样削足适履,还不如顺其自然,积极引导,把选择交往、相处的权利还给孩子们。

    这不由让笔者想起了当年鲁迅先生对一个地方官僚禁止男女生同泳的“嘲弄”——“要彻底划清界限,不如再下一道命令,规定男女老幼,诸色人等,一律戴上防毒面具,既禁空气流通,又防抛头露面。”由此来看“男女分班”,校方当然可以在课堂上分开男女,但分不开少男少女们青春萌动时互相吸引的那种心理和生理冲动。如此弊多利少的“改革”,我看还是慎行为好。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中央下拨20.6亿元支持北方地区中小学校冬季取暖 ·学生头发长?学校见识短?
·别拿班主任不当干部 ·学生长跑不应该有非议
·校园官味称呼凸显官本位思想泛滥 ·学校保卫科领导被指殴打患病女生 欲抬双脚拖行
·广东拟规定中小学女卫生间厕位应多于男卫生间 ·七国开学情况各不同 多数学校可申请延期入学
·北京出台新规:所有初中体育课实行男女分班 ·非法学校为何会屡屡得手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