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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墓穴卖两家 洛阳一公墓被诉侵权赔偿3000元
作者: 王丽景 杨波    发布时间: 2008-09-05 16: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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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买墓穴安排身后事,谁料想公墓却又将墓穴买与他人,致使原告感觉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了讨回自己买的墓穴,原告赵灵岐将洛阳市邙山公墓告上法庭。8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特殊的侵权案件。

    法院查明,原告赵灵岐于1997年7月17日在洛阳市邙山公墓用9000元购买了一处墓穴,该墓穴与父母穴位相邻,以备将来自用,同时还交纳了200元的管理费用。2008年4月,赵灵岐给父母上坟时,意外发现自己早已买下的墓地却被他人占用。赵灵岐感觉自己受了伤害,在与洛阳市邙山公墓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洛阳市邙山公墓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腾空墓地)、赔礼道歉;返还原告管理费200元,并支付自1997年7月17日起至今的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洛阳市邙山公墓赔偿原告赵灵岐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给双方当事人作了细致耐心的工作,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协议。原告赵灵歧同意将原选墓穴调换位置,被告于9月10日前将调换后的墓穴建成,退还收取原告赵灵歧的200元管理费,并补偿原告3000元。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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