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教育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湖北阳新昔日高考状元如今沦落街头捡垃圾
作者: 左军 柯锋 王兵    发布时间: 2008-09-07 09:22:06


为了避开熟人王远提着文件袋捡垃圾。


AD IN PAGE
    据《东楚晚报》报道,每天清晨,一个戴着眼镜的小伙子都会提着一个鼓鼓的公文袋,走进湖北省阳新县城环城路一个个垃圾堆,埋头捡饮料瓶子。早起的行人谁也没有想到,眼前的这个“破烂王”竟是1996年阳新县的高考状元——王远。

  两分之差无缘清华 痛哭3天

  王远于1977年8月31日出生,家住阳新县城区张家垴社区。兄弟2人,他排行老大。

  自幼聪慧的王远学习成绩一直出众。王远的妈妈饶新艳告诉记者,从小学到初中再到高中,儿子一直是班上的学习委员,成绩以第一名居多,“那时啊,我们全家以孩子会读书、学习成绩好而格外自豪。”

  在阳新一中的3年里,从高一到高三,每次月考王远都进入班上前三名。全校同学都把王远当作榜样,老师也对王远寄予厚望,“他准是考上清华大学的‘料子’”。

  1996年高考前夕,王远在高考第一志愿上郑重地填上清华大学。当年7月25日,高考成绩公布,王远考了641分,成为阳新县当年的高考状元。

  命运之神却给王远开了一个玩笑。当年,清华大学的录取分数线是643分。王远因相差2分,无缘进入清华大学就读。王远呆在家中整整哭了3天,不吃也不喝。

  对专业提不起兴趣 大二退学

  当年8月,王远尽管收到了位于湖南长沙的中南工业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他没有半点喜悦。1996年8月20日,王远走进了中南工业大学。和同学一年多的相处中,王远了解到,班上31名同学中自己高考的分数最高,比他们普遍要高出70分左右。

  1998年2月,已读大二的王远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以自己体质差为名,向学校提出了休学申请。原来,王远不喜欢自己所学的“自动化”专业,他再也找不到继续学习的动力。一年后,王远本该回校继续学习。可学校来信催了多次,王远却置之不理。王远彻底放弃了学业,不想走进自己觉得枯燥的大学校园。

  曾经闭门3年不出 无奈捡垃圾

  王远离开校园后,在家中3年闭门不出。饶新艳对记者说,整整3年,儿子大门不迈,小门不出,把自己关在家中。白天看电视,晚上继续翻阅高中时的学习资料。

  “真担心孩子闷出病来啊!”2002年的一天,饶新艳硬是把儿子强行拉出家门和自己一起沿街捡破烂。原来,饶新艳下岗多年,没有正式工作,和丈夫离了婚。母子俩的生活全靠她捡破烂支撑着。

  懂事的王远见母亲在垃圾堆上忙碌着,跑回家躲在被窝里号啕大哭。从那一天起,王远决定外出找工作。可是,没有技术和文凭,王远屡次碰壁。

  2002年3月的一天,母亲见王远拖着疲惫的身子失望地回到家中,知道孩子没有找到工作,决定劝儿子上街捡破烂,王远同意了。此后每天清晨,当大家还没有起床上班时,王远就开始“上班”;到了晚上10时,天色漆黑一片时,王远再次出门。王远选择这两个时间段,主要是为了避开熟识的乡邻和同学。王远特意选了一个蓝色的文件袋来装破烂。“即使遇到了熟人,他们看见我拿着体面的文件袋,也绝不会怀疑我在捡破烂。”王远笑着说。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黎虹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江苏高考方案为何十年四变 工作难找压力前移? ·湖北一批官员因更改62名高考生民族成分遭严处
·浙江永嘉高考舞弊案4人被起诉 买题三千元一科 ·你让谁去当高考改革的“小白鼠”
·北京新课程高考方案年底出台 向多元化评价转变 ·教育部:今年高考录取人数约600万 录取率达57%
·教育部:高考制度不断完善 复读现象有望缓解 ·江苏高考10年换5方案 学生难适应家长喊"折腾"
·成都桥牌高手以特长生身份被北大降分录取 ·中国人民大学破格录取林跃等3位奥运冠军
索马里女子因私通被判石刑 数百人观其死亡过程
法治论坛电子杂志第19期: 微软“黑屏”起风波
上合组织成员国总理第七次会议举行 温家宝出席
巴西无住房劳工街头抗议 要求政府提供住房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