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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他人银行卡获利6万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作者: 曹静    发布时间: 2008-09-08 09: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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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23岁的江西人吴某,伙同黑龙江的王某、山西的胡某、吉林的李某等人,采用在自助银行处安装自制作案工具的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然后复制银行卡用于提现和转账,共计获得人民币60530元。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王某、胡某、吴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7万元。

    吴某、王某、胡某、李某四人虽然都只有20多岁,但除了李某外,其他三个人都是二进宫了,吴某2004年5月2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王某2004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胡某2004年6月3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2007年4月24日,吴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丰台西四环南路某自助银行,安装自制作案工具获取被害人耿先生银行卡内信息和密码后,复制该卡,在丰台区一储蓄所的ATM机上,利用复制卡提取现金及转账人民币12700元。2007年5月3日晚上7点多,吴某又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方式获取被害人杨女士人民币9480元。2007年5月16日、17日,吴某伙同胡某、王某,在宣武区某自助银行及丰台某自助银行,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获取被害人梁先生、张先生的银行卡号及密码,复制卡后,分别提现及转账人民币2000及36350元。

    此外,2007年5月21日左右,王某在其租住的丰台区前泥洼小区某地下室房内,容留吴某、胡某吸食“冰毒”;2003年10月30日晚上10点多,王某伙同他人在丰台区高庄某地,持刀及棒等物入室抢劫,劫得人民币2000余元及物品若干。

    开庭审理时,吴某、王某、胡某、李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王某辩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是我坦白的,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入户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伙同胡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吴某诈骗数额巨大,胡某、李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信用卡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故对其所犯两罪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吴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信用卡诈骗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胡某、李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分别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王某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后,吴某等四人均未提起上诉。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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