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刑事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兄弟相残弟弑兄 老父法庭求情获轻判
作者: 王文波    发布时间: 2008-09-08 14:07:54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本网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35岁的河南省兰考人赵胜桥在酒后与兄长发生冲突后拿刀刺向亲兄长,上演了一幕弟弑兄的人间悲剧。赵胜桥因故意伤害罪被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6日21时许,赵胜桥在其暂住地房山区阎村镇的王某家中用餐饮酒时,与从外埠投奔其的兄长赵胜利(殁年39岁)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殴,在王某将二人劝开并将赵胜利劝出院门后,赵胜桥又持尖刀追出院门,刺扎赵胜利胸部一刀,造成赵胜利左肺被刺破,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赵胜桥作案后将尸体掩埋在王某家中,后被查获归案。

    据赵胜桥女友王丽(化名)之母毕女士事后证实,2002年12月赵胜桥租住了她家的房子,与他们住在同一个院里。2003年赵胜桥与其女儿王丽恋爱并同居,毕女士和丈夫王某及女儿还曾与赵胜桥去过河南赵胜桥的老家一次,见过赵胜桥的父亲和哥哥赵胜利。

    2006年4月24日,赵胜利带着一名女子来到北京,住进了王丽家,赵胜利想住在王丽家,并在这此地卖凉皮,但赵胜桥不同意,让赵胜利住上几天就走。2006年4月26日晚,赵胜桥、赵胜利及王丽父母等人在其家中的厨房吃饭时,赵胜桥和赵胜利边喝酒边说话,赵胜桥表示不愿赵胜利在这里住,兄弟俩越说越激动,兄弟二就吵了起来。据毕女士事后回忆,在赵氏兄弟争斗过程中,赵胜利曾对赵胜桥大喊:“我是你亲哥!”但酒醉的赵胜桥此时没有因为兄弟之情而罢手,而是用一把尖刀扎进了哥哥的胸堂。在发现赵胜利受伤后,王丽一家马上打120,救护车到来后,医生给赵胜利检查后说“人不行了”,然后就问是否报警,赵胜桥谎称报警了。救护车开走后,赵胜桥提出把尸体抬进来放在西屋。第二天早晨,赵胜桥对王丽一家说:“在西屋北边地下室挖个坑将赵胜利的尸体埋了”,并拿着扎人的刀威胁说:“要报警就把你们家全杀了”,毕女士等人因害怕不敢报警。后来将赵胜利的尸体埋在了西屋旁地下室的地下。就这样,一直到了2006年9月,王丽的母亲才报了警。

    在开庭时,赵胜桥声称,当看到兄长倒在血泊中时,自己的酒立刻醒了,他先是跑到屋外点了根烟,再次走进屋内时,奄奄一息的兄长还冲着他说了句:“没事,亲的还是亲的……”据赵胜桥说,当晚,他躺在兄长的尸体边上睡了一夜,第二天与王丽的父亲一起将哥哥的尸体掩埋。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胜桥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持刀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成员间因琐事纠纷引发,且在案件审理中,被害人赵胜利、被告人赵胜桥的生父请求从轻处罚赵胜桥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考虑本案系家庭成员间酿成的悲剧,及被害人、被告人共同父母的痛苦境遇,可对被告人赵胜桥酌予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赵胜桥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胜桥与被害人赵胜利是同胞兄弟,因酒后失德赵胜桥刀伤其兄并致其兄死亡,事后赵胜桥采取积极措施对被害人救治,有悔罪表现,请法庭考虑本案具体情节,对赵胜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法院根据被告人赵胜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编辑: 张涵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两聋哑人为报复 伤人致死双双领刑 ·前夫扬言要报复 前妻与恋人合谋将其尸解
·疑丈夫移情别恋 妻子刀捅“情敌”领刑11年 ·多次求婚不成心生怨恨 为报复硫酸泼向女友
·寻衅报复伤害他人 叔侄二人被判缓刑 ·六年前因琐事致人重伤 六年后自首获轻判
·因赌债起纠纷 图报复持刀伤人被判拘役 ·妻子挥刀刺死"不检点"丈夫 公婆法庭请求获轻判
·吃饭付账生口角 烧烤店老板纠集服务员打伤3顾客 ·与友聊天不满被妻插话 丈夫持刀刺死妻子被判死缓
踹门入室持刀行凶 四人抢劫团伙南阳受审
8旬老人文革被判"强奸犯" 上访37年终获清白
房屋租赁生纠纷 游泳冠军乐靖宜被判返还5000美元
发短信诈称信用卡异地消费须保护 7人卷走24万元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