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
高级查询
| 邮箱用户名: 密码:
|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举报中心 知产文书 被执行人查询 人民法院报 国家法官学院 法研所 出版社 人民司法 法院联合购物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视频台
案件库
大 法 官
法院在线
法律文库
裁判文书
党建工作
人民陪审
执行视窗
专题报道
法律实务
法院文化
执行公告
法治热点
司法考试
图文直播
法律服务
电子杂志
法院公告
图说世界
博 客
论 坛
时 评
调 查
中国法院视频台
  现在位置:健康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疾控专家:9月至10月是流感疫苗接种的最佳时期
作者: 刘晓芳    发布时间: 2008-09-08 15:38:26



AD IN PAGE
    2008年1至8月份,从甘肃省各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和基层疾控中心送来的流感样病例咽拭子标本1300余份中分离出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毒株120余株,1至5月份均分离到流感病毒,3至4月份部分地区学校出现流感暴发疫情,6月份至今再未分离到流感病毒。随着天气渐渐变冷,今年的流感流行季节即将来临。甘肃省疾控中心专家于日前提醒:每年9月至10月是流感疫苗接种的最佳时期。为了家人和自己在即将来临的冬季免受流感病毒的侵害,易感人群应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流感疫苗,以有效预防流感的发生和蔓延。

  流感不同于普通感冒

  甘肃省疾控中心应急办主任医师于德山说:“人们总是将流感和普通感冒混为一谈,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他介绍说,目前流感的高危人群对流感和疫苗接种存在不少误解和侥幸心理,觉得流感没那么可怕,离自己很远,而事实上每年冬春季流感都会来临,流感是由甲、乙、丙三型流感病毒分别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高度威胁人类的健康,尤其是老人、慢性病人、儿童等。其中,甲型流感病毒能引起世界性流感大流行,乙型流感病毒常常引起局部暴发,而丙型流感病毒主要以散在形式出现,一般不引起流行。流感和感冒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疾病,感冒是由鼻病毒等数百种病毒引起的上呼吸道感染,表现出来的症状轻,如低烧、打喷嚏、流鼻涕等、病程短,传染性弱,人们感冒了还可以照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但是得流感后,全身症状重,如高烧、头痛、全身乏力等,不及时治疗儿童会引发肺炎、支气管炎等疾病,且流感传染性强,易引起暴发流行,

  易感人群要加强接种意识我省2008年1月至8月流感监测结果表明:今年主要是甲3型流感和乙型流感在人群中活动,根据多年流感监测的结果分析,今年冬季流感防治形势严峻,可能出现甲1、甲3型流感在不同时期的活动。尽管如此,记者在采访时却发现,许多人对流感预防的重视不够,一些粗心的家长对孩子只重视一类疫苗的注射,而忽视了二类疫苗如流感疫苗、肺炎疫苗等的注射;一些患有糖尿病、哮喘、老慢支和心血管疾病的老年人,非常注意对这些慢性病的控制,却常常想不起注射流感疫苗来预防流感。于德山介绍说,儿童和老年人是流感的高发人群,50岁以上又伴有心血管系统疾病、代谢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道疾病和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人群属于高危群体,他们一旦被流感袭击,将会引发各种严重的并发症,甚至导致住院或死亡。建议50岁以上的人群、上述高危人群、儿童每年在9至11月份及时接种流感疫苗,不仅能够免受流感的侵害,还可以减轻自身的痛苦和经济负担。

  流感疫苗不能“一劳永逸”

  目前,接种流感疫苗是世界公认的预防流感最为有效的措施。研究结果显示:接种流感疫苗可以使儿童类流感病例减少67%,与未接种疫苗老人相比,接种流感疫苗的老年人心脏病住院危险降低19%,脑血管病发病危险降低23%,总病死率降低50%。针对流感病毒的变异特性,每年世界卫生组织都会对流感进行监测,推测出今年的流行菌株,针对预测的流感病毒的不同型别,确定每年流感疫苗的配方。因为每年流行的流感病毒是不一样的,所以每年的流感疫苗配方也是不一样的,需要每年按时接种。据世界卫生组织对流感疫苗的效果评估,流感疫苗的保护率可高达70%以上。



来源: 中新网-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 韩京红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中国将建立疫苗质量检验体系 严格全过程监管 ·新疟疾疫苗测试结果良好 能降低儿童50%发病率
·女大学生注射疫苗后耳聋丢工作 告当地疾控中心 ·云南省药监局:非电子监管疫苗一律不得销售
·中国疫苗监管体系通过WHO评估 将供应国际市场 ·去香港打疫苗,无关通胀有关福利
·南京卫生部门称女婴猝死与疫苗无关 系呛奶死 ·卫生部:破伤风疫苗不含堕胎药成分
·卫生部:禁止以入托入学为条件强制接种疫苗 ·北京200万份麻疹疫苗已下发到位 流向须每日上报
利比亚新政府遇首次抗议 示威者要求贾利勒下台
南京大屠杀同胞遇难74周年 全城警报五千人悼念
百强家具"售假门":总裁请记者不要关注
兰州千警零点突击 抓获卖淫嫖娼人员30人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证080276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11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