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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要在弱者身上体现
作者:
李文斌
发布时间:
2008-09-08 16: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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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一生会做很多的事,一一回首,总觉得事事有缺憾,后悔当初为何不能做得更完美。
比如执法公正,有法律公正和事实公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和认证,判断出法律事实,做出法律裁判,维护的是法律公正。由于当事人保存和获取证据的能力存在差异,法官做出的法律事实判断不一符合事实真实,两者相距越远,事实公正度越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越大。随着该当事人的上访或对抗执行受到法律制裁,承办案件的法官内心也倍受煎熬,后悔当初为何不努力保护弱者权益。是的,法官除有公正心,还要有超强的同情心,用同情心去洞悉案件背后隐藏的事实真相。要服判息诉,必须做到法律公正在弱者身上体现。 1998年某星期五下午,我因离家远,一人留守在法庭。 星期五下午一般相对清闲,我掩上办公室的门,埋头撰写法律文书。 “咚——咚!”有人敲门。 没等我去开门,一位中年农民肩扛着一把锄头,一阵风样就扑进了办公室。“法官,我要告状!”随后跟进一位头上捆着一条花毛巾,病怏怏的中年妇女,妇女艰难地移步到法庭为当事人准备的接待椅上,瘫坐着,口里发出“哎哟、哎哟”地呻呤,甚是痛苦。 中年男子火气不小。 中年男子把锄头往地上一搁,从身上的黄挎包里抽出一摞材料,把起诉状从中抽出交给我,“刘为白打伤了我堂客(老婆)。”他用手指了指坐在凳子上呻呤着的女人,然后把扛来的锄头往办公桌上一放,又排开十几份证人证言和医药费发票,说“这些是证据。” 来者准备充分。 我看了看诉状:刘为白在原告家屋后挖土,松动的小土石滚下来,打在原告屋上,原告去制止,双方发生争吵,刘为白“用手中的锄头打伤原告”,至原告住院治疗半个月,花医药费2340元。 看着正在呻呤的女人,可以肯定当时伤势不轻,并且没有痊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要在伤员伤势痊愈后起诉,才好计算损失额度。”我对中年男子说:“你最好让你爱人继续住院,不要耽误治疗。” “我没有钱治疗了。”中年男子不容商量。 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形式要件,经电话请示庭长同意,我为当事人办理了立案手续。 在那时,法院办理案件正在尝试“一步到庭”的审理模式,改变案子一进门,法官路断腿,法院为当事人大包大揽的审理方式,实现以法院职权主义为主体向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体的审理方式转换,法院不再承担案件证据的收集职责,替代当事人义务,由当事人自行在庭审中举证,证明事实和诉讼主张,即案件事实在庭上说、证据在庭上举、质证在庭上进行,法官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当庭裁判案件,确保案件审理的中立性、公开性。 为了不先接触当事人,避免先入为主,对被告送达应诉文书都是通过驻村干部或村干部代为转送。 刘为白没有在应诉文书签字,斩钉截铁地对代送文书的干部说“我没有打原告,要赔钱没有,要命有一条。” 估计是一场被告不应诉的缺席开庭案件。 开庭日,我起得早。开门观天,见屋外雾蔼低沉,小雨淅淅。下到一楼正要进办公室,有一男一女悄无声息地坐在审判室前的台阶上。俩人瞟了一眼我,归于沉默,没有和我打招呼的意识表示。那男的叼着一根喇叭筒旱烟,擦着火柴,却总是点不着火;一双皮草鞋离开脚丢在一旁,裤脚一高一矮地挽着,腿上沾着泥巴。女的一手拿着一个斗笠,时不时举起来遮挡飘过来的雨点,两目四处张望,神情很茫然。 一对老实巴交的农民。 凭经验判断,坐到法庭来的群众,不是来立案寻求保护权益的,就是来开庭的当事人,我上前一问,是刘为白夫妻——他们来应诉了,我心中窃喜。 与被告形单影只情形不同,原告方却声势浩大,一支参加诉讼的队伍有十几人:有助阵的亲戚,有观审的邻居,还有出庭作证的证人。 我将证人分离出来,将他们安置在接待室里,听侯传唤。 庭审按设定的步骤进行。 被告刘为白答辩非常简单:“我没有打原告!原告根本没有受伤!打死我也不会赔原告”。对原告证人的出庭作证,刘为白表现得更为激动,他几乎要离席去指骂证人,“证人是原告的亲戚,不是亲戚的,是受了原告的好处。” 我制止了被告的冲动行为,并释明在法庭陈述的事实要有证据支持,不然不能被法官采信。被告回答得干脆,“我不知道搞证据,原告就是搞假,要整我。” 原告有10份证人证言,其中的9人到庭当庭作证、有正式的医药费发票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被告除了口头表示不认可原告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外,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庭审证据固定的法律事实,显然能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法官判决结案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 但审理中不少的异常情况令我谨慎,这案件不同寻常,也许案外有因。 我发现提供证人证言材料的人中有一人没有出庭来作证,就询问原告这位证人为何没有出庭。原告方回答“他外出不在家。” 不等原告说完,被告方嗖地站起,指着原告方高声说:“不怕遭天打,他昨天还在屋里。” 我宣布休庭,决定此案延期审理。 原告方骂骂咧咧地走了,对法庭,对我的决定表示极度不满。被告方在法庭久久逗留,几次想上前跟我说点什么,但又欲言又止,望望快要黑下来的天,叹口气还是走了。 两个孤零零的背影就慢慢消失在夜幕中的山道里。 法官下村主动为当事人一方调查,弄清案件事实,在当时是不提倡的,只有在当事人因不可排除的原因不能取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官才能依职权调查取证。 我向庭长说明要主动介入调查的请求和理由。 庭长是位多年从事基层工作的行政干部转行到法院的,对农村的道德风俗、农民的知识水平、乡村社会的是非观念有深刻地理解和体会。他不假思索地就同意我的请求,并陪同我一同下乡调查。 我们沿着一条新修不久的村级公路步行入村。小溪清澈的流水和群山中不时传来的鸟鸣,不能引发我对大自然美丽的感叹,因为心中萦绕着能否查清案情的担忧。 走了大约一半的路程,遇着新修的公路垮塌一长段,从痕迹上判断得出,不是新垮塌的,至少有半年以上的时间没。我们从垮塌处依山爬行过去。 我们决定先找那位出示了证言但没有出庭的龚姓村民。他果然在家,经过我们一番工作和法制教育,他犹犹豫豫颇有顾虑地向我们说明了证人证言的产生真相:“原告是村支书的女儿,他们拿事先写好的证言要我签名,我签是不好,不签也是不好,我是要我的小女儿代签的名。他们昨天要我出庭作证,我说我不干那没良心的事,所以没来出庭。” 准备离开龚某家时,这位证人又自言自语地说:“公路垮了一段,差不多半年多没有修复,原告哪能用板车送到医院,那天有个村民碰见原告,在路段缺口边就是自己走过的,没有受伤的样子。” 我们找到那天碰见原告的村民,证实龚某说说属实,基本确认原告受伤有假。 医药费发票的真假成为本案的关键,我们找到原告方治伤的医疗所。 医疗所就在原被告方出村的交界处。说是医疗所,实际上就是一处普通的民家,家主有些祖传医术,就申请开办农村医疗所。我们进所一看,医疗所很萧条,除了有几个摆放在屋角的吊针挂架还能显现出一些医疗所的特色外,再看不出医疗所的生气:没有药架,没有药品,没有床位。问邻居,邻居们说,这医疗所因为没有生意早在两年前没有开了。我们再调查两个月前有不有一位女病员在此住院治疗时,医疗所的邻居说:“是有个女的,说是被人打伤来住院治疗,但她精神很好,经常帮着做工,经常到街上去采购东西。那女的和医疗所女主人是亲戚。”其中有一位妇女悄声说“医药费发票是女主人开的。” 到医疗所的主管乡医院调查,他们证实,医疗所停办后,其发票和公章并没有收上来。 所有事实证明,原告并没有受伤,原被告间仅是发生了争执,不构成人身伤害。 我是个从事审判业务不久的新手,对原告弄假心生愤慨,庭长却平静地对我说,这不稀奇,在农村,宗族势力和权力势力可以主宰不少事情,群众的正义感很容易屈从于权势。在审判实践中,能为案件出庭作证的,可能就是来作假证的,真正知道案情的群众,或许是出于生存安全的考虑,或许是不惹是非上身的处世态度,是不出庭作证的,真实案情就隐藏在这些人中。 再次开庭后,我当庭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方表示要上诉,并出言威胁。被告方在被告席上久久没有动静,偶尔望我一眼,那眼里是怀疑,是感激,难以让人捕捉。原告方走去很久,他们才起身离开法庭。 被告在法庭上胜诉了,他们在回到家里后,生活上、生存上还能安宁吗?我不敢肯定。 但这一案,我不后悔判决原告败诉,尽管我“是乎违反了有关规定。”设想,如果仅就庭审上查得的法律事实对该案做出原告胜诉的裁判,被告此后的一生就会发生不可预知的改变,他会不服从判决,会不履行法律义务甚至对抗法院执行,结果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在不断地加快进程,即使在广大的农村,民众的法律水平已有飞速地提高,特别一支专业的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正在发挥作用,为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打官司,请律师成为当然选择,依据证据规则裁判案件成为现实可能,法官有理由严格依程序法和实体法裁判案件。但我国毕竟发展不平衡,民众掌握规则的能力和水平一定存在差异,且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是事后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老百姓的法律水平和风险意识的缺失,存在不会保存证据现象,因此,应诉讼能力还处于低水平状态,如果法官机械、教条办案,一切按程序、依法律,完全相信律师收集的证据,势必使法律真实与事实真实相去甚远,程序意义上的法律公平性体现了,实体上的法律公平受到损害,法律的权威性遭到冲击,民众不信服法律、崇拜法律,社会动荡不可避免。 实事求是、查明事实真相是法官办案的最高原则,在这条原则下,法官发挥职能作用,适当深入案发地调查案情,掌握民情,使案件的事实认定、裁判接近于事实真实和民众评判,在现阶段的我国农村,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农村,这不是多此一举。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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