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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程序注射疫苗 预防机构摊上责任
作者: 黄玉宝    发布时间: 2008-09-09 16: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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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赔偿原告王女士因儿子袁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的40%,共计近7万元。

   2007年2月20日上午6时许,袁某被狗咬伤,送往当地镇卫生院治疗后,于当天上午10时转到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之后,袁某按说明书要求全程注射狂犬疫苗。2007年4月12日袁某狂犬病发,4月16日死亡。

   原告认为,袁某到被告处就医时被告应当对其伤口给予清洗,而且应在患者的伤口周围注射,被告并没有如此进行操作。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本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袁某是因狂犬病发病死亡的,与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是医疗单位,没有义务为伤者清洗伤口。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本案经医学会鉴定认为,接诊方对伤口未进行进一步清创处理,狂犬疫苗注射部位欠妥,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并没有排除该行为对患者是否发病和死亡有原因力,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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