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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两年丈夫失踪 妻子查询后被告“查无此人”
作者: 胡海容    发布时间: 2008-09-10 15: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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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梅婚后不久,丈夫冯剑安就下落不明。拿着冯剑安的身份资料去公安机关去查询,却被告之“查无此人”,刘梅怎么就和“不存在”的冯剑安结婚了呢?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蹊跷的离婚案。

                    丈夫是个“黑户口”

    2005年年初,刘梅经人介绍认识了冯剑安,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于2005年11月12日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可婚后不久,冯剑安就下落不明。在偶然的一个机会,刘梅在家中翻到冯剑安留下的一个电话号码,刘梅随后拨打了这个电话,接电话的是冯剑安的父亲,称冯剑安不在。同时,刘梅还隐约听到电话中传来一个小孩的声音“爸爸不在家,爸爸不在家……”刘梅心中顿生疑窦。

    经多方调查,刘梅得知,冯剑安在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时所用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均系伪造,且冯剑安曾于2002年11月与另一女子张某在上海市杨浦区登记结婚,育有一女。2007年10月16日,刘梅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冯剑安采用欺骗手段与她结婚,要求确认她与冯剑安的婚姻关系无效。

                       隐瞒身份骗“芳心”

    为慎重起见,法官持长宁区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资料来到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核查冯剑安的户口,可公安机关查询结果为:根本就没有婚姻登记资料上载明的生于1977年10月14日,住址为长宁区天山路的“冯剑安”,冯剑安结婚登记时身份证号也是空号。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提供居民身份信息资料,法院又查明:上海市有一名1980年10月22日出生的冯剑安,但户籍地为上海市杨浦区沈阳路某弄。而刘梅又向法院提供了另一份结婚登记申请表,这张表格表明,这位1980年10月22日出生的冯剑安与另一张姓女子于2002年11月28日在杨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经初步比对,两份结婚登记申请表和沈阳路“冯剑安”的户籍资料登记上三张照片为同一人。同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冯剑安分别在杨浦区民政局和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的签名字迹及在长宁区民政局和刘梅办理结婚登记时的签名是否出自同一人笔迹进行司法鉴定。2008年4月14日,鉴定结论为:两处“冯剑安”签字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笔迹。

                      婚内失踪是“老手”

    至此,冯剑安的重婚事实似乎已经很清楚,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的婚姻自始无效,法院据此可以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终审判决。可事情远非这么简单。

    2008年5月15日,杨浦区法院法官通过法院系统的内部网络查明:此人冯剑安,在2004年,张姓女子在闵行区法院提起与冯剑安的离婚诉讼,而当时冯剑安也是下落不明,在闵行法院的判决书中,查明冯剑安与张某曾于2003年5月生育一女,最后,闵行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准张某与冯剑安离婚。由于冯剑安在刘梅登记结婚前已经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冯建安的情况并不属于重婚。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刘梅又于5月16日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来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变更为要求与冯剑安离婚。

                         婚姻不忠判离婚

    2008年9月5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双方均应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根据法院已经查明事实,冯剑安在与刘梅办理结婚登记时签名字迹与其与案外人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签名字迹为同一人,而冯剑安在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为真实,故确认两次婚姻登记的“冯剑安”为同一人,即本案被告冯剑安。冯剑安在与刘梅办理结婚登记时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为虚假,显然已经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因冯剑安的上述行为,足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刘梅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准原告刘梅与被告冯剑安离婚的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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