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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努力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各项工作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沈德咏    发布时间: 2008-09-12 09: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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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发展道路是一个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及实现方式和发展方向的总称。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各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一条普适的政治发展道路,任何一个国家都会选择并坚持符合自己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中国依据本国国情,选择了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的政治发展道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科学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牢牢把握的正确政治方向。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具有鲜明特点和巨大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革命和斗争中探索作出的历史选择,其间充满曲折和艰辛。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一面旗帜,也是我们党从成立以来就明确提出并不懈追求的目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团结带领人民为实现人民解放和人民民主进行了长期浴血奋斗。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发展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创造了根本前提。党领导人民一方面大力推进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民主政治,使人民民主权利不断增强。改革开放以来,党认真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全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人民民主范围不断扩大,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空前的充分发挥。党的十七大鲜明地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充分表明,我们党将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时从我国社会历史背景、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建设状况等条件出发,带领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种政治发展道路具有自身的鲜明特点和巨大优势。

   一是既能广泛发扬民主,又能实现高度集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无论价值取向、制度设计还是政策选择、操作实施,都充分体现着广泛民主与高度集中的紧密结合。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各界人士,无论从事什么职业、有什么信仰,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都能够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重要形式,在共同的政治基础上充分表达不同的意见和诉求,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实现最真实的人民民主。同时,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始终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汇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将社会各群体中个别、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集中起来,形成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从而实现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

   二是既形式多样,又内容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选择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在国体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在政体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在政党制度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在民族关系上,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在民主结构上,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实行基层群众自治,保障城乡基层广大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利。这些民主制度,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发展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同中国国情的统一,内容真实性与形式多样性的统一,民主与效率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三是既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意见。坚持民主的多数与少数相统一的原则,既听取支持的、一致的意见,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声音,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特点和优势,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理念和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与社会各界人士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广泛协商,听取意见,求同存异,求得共识,既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和要求,又照顾少数人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实现多数决定与少数兼顾的有机统一。

   实践证明,政治发展道路是否正确,对一个国家的盛衰兴亡具有决定性意义。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致人亡政息的例子,古今中外比比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56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我们党带领人民通过长期实践找到的正确道路,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发展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安康、社会和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最鲜明的特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实践和反复比较作出的历史选择,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党的领导都是人民当家作主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党的领导就是要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不断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水平。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应当最广泛地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要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党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制定者,是依法执政的倡导者,也是依法办事的力行者,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实现依法执政的目标。同时,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人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党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依法治国方略转化为国家意志,并具体转化为各项法律制度,获得一体遵行。三是要处理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本身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由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理政,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因此,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就必须坚持和保证人民对立法、执法、司法的民主监督,保证依法治国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总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巨大优势,是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显著特点。

   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党的领导方式的改进,对于完善整个政治体制具有全局性影响。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把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之上,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善同党的执政方式的完善同步推进,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政、党群的关系,支持各方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要善于把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立足点,完善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决策及其实施符合客观规律和人民利益。

   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群众是当家作主的主人,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不仅可以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使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在本质上达到内在统一,而且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要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的要求,通过体制创新,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扩大和保障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不断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

   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不断推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善于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按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所有公民和社会团体,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加快形成全民守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

   三、人民法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各项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政法战线的全体同志,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本质上就是坚持人民的事业、人民的利益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宪法、法律由党领导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并以维护人民权益为己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其中“人民利益至上”是最核心、最根本的要求。“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

   “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三个至上”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三个至上”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高度统一的集中体现。“三个至上”这一重要论断,深刻精辟,立意高远,深刻反映了党的十七大确立的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战略思想,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要全力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全力维护党的执政地位,这是人民法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首要目标。党的事业是人民事业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事业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全社会事业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根本政治保障。我们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借鉴人类政治法律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绝不移植“三权分立”的政权形式,绝不放弃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要始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占领司法意识形态阵地,高度警惕、自觉抵制各种非马克思主义错误思潮的干扰和影响,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好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与执行工作,促进人民司法的事业健康发展,都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决不能有丝毫动摇。要始终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向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党的监督,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全力保障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围绕服务党和国家的大局来进行。要充分认识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意义非比寻常,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非比寻常,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严峻考验非比寻常。要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依法惩处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落到实处。要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着力化解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以及执行难的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要全力做好涉诉信访处理工作,尤其是治理好重信重访,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要全力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各项审判与执行工作,必须以促成和谐、维护和谐、增进和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工作目标,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刑事犯罪;要科学把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调判结合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协调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要采取一切有效举措破解“执行难”,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充分发挥好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实现权益的审判与执行职能作用,才能真正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

   四要全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性质,始终坚持以改善民生为工作着力点,始终坚持民生为本、民生优先的司法理念,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自觉为民分忧、为民解难、为民息怨。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人民来信来访、申诉再审等诸多方式和环节,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尽最大努力保障、实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与新期待。

   五要全力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必由之路。始终不渝地抓好司法公正,确保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生命和灵魂。要下大气力研究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各种相关因素,要切实有效地建立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的工作制度与机制,既要解决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公,也要尽一切可能减少因制度缺失引发的不公,要以最大限度的公正取信于民、取信于全社会。司法效率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与否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尽最大努力地提升司法效率,尽最大可能地减少人为的迟延,确保审判与执行案件尽快、尽早获得公正解决,是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深切期待与盼望。我们必须在现有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现有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现实状况下,进一步挖掘工作潜力,改进工作方式,切实保证司法高效运行。司法权是党的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威作为国家权威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意义上,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高效的生成基础。要进一步树立亲民务实的工作作风,通过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坚决查处少数案件中的司法腐败行为,让人民群众信赖司法,尊重司法,赢得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确保司法应有的权威。

   人民法院在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三个至上”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再创佳绩,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新局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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