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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刀给劫匪使用 河南一大学生"零"抢劫仍获刑
作者: 张胜利 孙玉明 朱艺枝    发布时间: 2008-09-12 13: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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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明知老乡要去抢劫,仍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老乡使用,河南某大学学生郭某,日前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另一被告人戚某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现年18岁的被告人郭某系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人,2007年高考后来到河南某工业技师学院求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郭某的老乡戚某(未满18周岁,河南某美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因为身上没钱就和朋友孟某(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一起来找郭某借钱。因郭某没钱,戚某就让郭某去借把刀使使,并告诉郭某是抢钱用的。郭某在明知戚某要去抢劫的情况下,出于义气,仍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二人使用。拿到刀后,戚某、孟某于2007年9月5日晚23时40分许在郑州市中原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的中信银行门口,对正打电话的被害人赵某进行抢劫,二人将被害人的摩托罗拉A1200型手机抢走后逃跑。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被抢的手机价值1393元。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2007年9月6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将被告人戚某抓获。当天上午,公安民警在河南某工业技师学校将被告人郭某抓获。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戚某的家属和郭某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8500元、6500元。

    而郭某被抓时,觉得自己实在冤枉。认为借刀给老乡不是犯罪。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在明知被告人戚某向其要刀是去抢劫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戚某等人提供刀具,应认定是抢劫犯罪的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戚某、郭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戚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明知抢劫仍提供作案工具是间接故意犯罪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黄健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郭某没有参与同案被告人对抢劫犯罪的预谋,但其对被告人戚某等人要去抢劫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其仍向被告人戚某等人提供了作案工具,属于事前知道且有犯意,没有动手和分赃并不能说明什么。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行为,不论是否参与分赃,不论是否有任何危害后果,都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郭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不去干坏事,我就不犯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有类似想法。因此,检察官建议,以后碰到类似情况时,正确做法应是及时阻止他人犯罪,而不是提供工具,供其去作案。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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