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高层动态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从中西方政治制度比较看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万鄂湘    发布时间: 2008-09-16 10:22:07

AD IN PAGE
    纵观各国司法制度,通过分析比较都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的特点,但由于其所属或所服务的政治制度不同,必然也会形成一些不同的个性或特性。即使有共性,也会受其政治制度的影响,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本文试图从比较政治制度或比较司法制度的角度,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特征作一些初步探究。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特征索源

   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三大特征,从理念上可索源于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又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从而也为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特征,奠定了一脉相承的理论基础。

   各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往往与法律性交织在一起,其突出表现就是维护确立其各自所属的政治体制的宪法的绝对地位。从其审判内容来看,各国宪法法院和有违宪审查权的最高法院的最主要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现行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延续。各国法院的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保护人权,而西方人权的最主要内容就是政治权利。此外,“讲政治”在西方国家也有其特别的表现形式,比如,事关国家重大利益或外交利益时,美国司法部或国务院时常“以法庭之友”的面孔出现,向法庭阐明案件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请法官慎重考虑。此时,“司法独立”的价值也会让位于政治需要或更高的国家利益。

   由此可见,政治性和法律性是各国司法制度的共性,只是由于其所属的政治制度不同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区别。但是,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在其他国家是很难确立和体现出来的,因此说,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特有属性。从名称上看,我国各级法院明确冠以“人民”二字,人民法官、人民陪审员等都是如此,其他国家基本上没有如此命名。我国司法制度“人民性”的另外一个表面特征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完成人民授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程序。这在其他国家也是少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和人民法院院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还只是我国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表面特征,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决定这一特性的根本原因。

   二、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特征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的区别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个鲜明特点。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机关不同,有着鲜明的中国特点:其一,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各级人大的宪法定位是“权力机关”,而不是单纯的立法机关,立法权只是国家和省(市)人大权属的一部分,县、市两级人大,除了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市)外,并没有立法权,但仍然是权力机关。其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机关首长和司法机关首长,即“一府两院”的首长。这一特点表明,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是处在同一水平线上,而是形成有上下之分的立体架构。其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负责人或成员行使任免权和监督权。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的司法权产生于权力机关,因此也为中国的人民法院和司法制度刻上了鲜明的人民属性。

   (2)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世界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并不普遍,比如同属普通法系的英国就没有像美国那样搞三权分立,而是实行“议行合一”制。司法终审权由立法机关——上议院掌握。也就是说,上议院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还拥有司法权:对联合王国内绝大部分的案件,自组最高上诉法院。不过,英国《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新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后,将接收上议院高等法官们的司法职责。为了比较一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不妨也简单归纳一下三权分立制度的几个基本特点。其一,国家所有的公共权力分尽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权,以美国为例,军权附属于行政权,总统为三军总司令。三权之外没有其他公权存在,执政党也不另外分享其他权力。其二,三种权力进行鱼咬尾式双向制衡,不让任何一权独大,也没有高低之分,处于平面状态。其三,三权中行政权最强势,拥有全国的行政资源,最难制约;立法权次之,除了立法权之外,还有控制行政预算和职位的权力;司法权最弱,什么资源都没有,容易被其他两条“大鱼”吃掉,因此需要宪法确立司法独立原则,保障有效制衡。

   (3)中国不可能采用三权分立制度的根本原因。

   首先,从历史上看,我国从来没有分权的传统,封建帝王时期,立法大权是帝王的特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长期合二为一,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县令就是判官,行使司法权。其次,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水火不相容,一个是立体架构,另一个是平面架构,中国的宪政体制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不可能走三权分立之路。再次,我国现在的公共权力结构也无法简单地用三权归类,俗称的“四大班子”或“五大班子”的权力结构和内容,远比三权更细,完全没有可比性。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三权分立制度直接挑战和否定党的统一领导,违反宪法基本原则。

   2.我国司法机关与各级人大的关系

   我国司法机关与各级人大的关系并不是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中的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在三权分立制度下,司法权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形成制约,而我国的违宪审查权没有授予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保留了这一权力。另一方面,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行政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也不在司法审查的权限之内。我国的法院其实就相当于许多国家的普通法院,不能与他们的宪法法院和有违宪审查权的最高法院的地位相比。在三权分立制度下,立法机关除了任免法官时行使多数同意权外,由于受司法独立原则的限制,议会不能对法院和现任法官产生任何影响,更没有监督权。我国的司法权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审判员由常委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受人大的集体监督。简单地说,我国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不是相互制约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三、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特征

   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司法机关与人民代表的关系上看,我国司法机关以“司法为民”为指导,以人民是否满意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查和表决被视为人民满意度的年度检验标准之一;而西方司法制度用终审制度等维护司法权威,强调公权和私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服从并形成了传统,法官一经任命,除到退休年龄和腐败原因外,终身任职,现任法官基本上不受立法机关和民意代表的监督。

   2.从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工作的程度来看,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可以分享法官的权力,参加审判活动全过程,不仅决定事实,而且参加法律适用的合议,形成合议庭多数意见,并依此作出判决,事实上我国实行的是参审制。而在采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陪审团成员只能认定事实,不能决定法律的适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程度有限。不过,陪审团制度中也有几个亮点值得我们借鉴过来进一步增强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特征。比如,陪审团成员没有文化程度限制,只要识字就行。另外,当事人对是否要求陪审团陪审有选择权,这一点也有可合理借鉴之处。它一方面可以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对是否有罪的事实判定,被告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上诉的路可走,同时也从一个侧面提高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3.从司法机关工作的职责范围来看,我国的审判机关和法官,特别是院长,承担着审判以外的许多工作,比如经费保障、法庭建设、司法体制改革、与人大及其代表保持联系和沟通等。法官除了判案,还要做人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以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而西方国家法官的唯一职责就是坐堂问案,司法机关的作用就是作出裁判,其他与审判无关的工作都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机构承担。

   4.从审判方式来看,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作了最直白的示范,巡回法庭、马背法庭、诉讼调解等各种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在不同时期都发挥过贴近民众的突出作用。人民法官的真正含义在此过程中发挥得淋漓尽致。这些审判方式在高高在上的西方法官眼中,要么难以理解,要么不屑一顾。他们认为,法官应该是一个孤独而神圣的职业,越远离人间凡尘,就越接近法律殿堂的神圣。

   5.从司法工作的宗旨来看,我国审判机关办案时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三大诉讼法分别规定了一、二审和再审的审理、结案期限,这不仅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而且也反映了人民大众对“公正、高效”的愿望和要求。而外国法官的词典中基本上没有“效率”的概念,他们以追求“公正”为唯一目标,外国的诉讼法也没有审理案件的时限规定,一个案件拖延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是家常便饭。欧洲人权法院判决国家败诉的案由最多的是拖延审判。在此压力之下,一些欧美国家的法院也正在进行程序改革,试图提高审判效率。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德国行政诉讼中的临时法律保护制度 ·论汉朝的“春秋决狱”
·美国对食品安全制定的法律和安全标准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
·陪审制度在美国 ·加拿大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标准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实践思考 ·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
·美国刑事审判中的保释金制度 ·民事诉讼中释明制度的构建
丁玮:铁面柔情铸天平
江苏姜堰法院到九江考察档案数字化建设
孙吴县法院积极参与"法律大集" 便民诉讼获实效
“有你们的守护百姓一百个放心”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