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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中国特色 才能科学发展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松有    发布时间: 2008-09-16 1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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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一、人民法院事业只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得到科学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位一体”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建设道路。人民法院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发展;人民法院工作也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法院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前进,才能得到科学发展。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适合中国国情也是我们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最大政治优势,是人民法院事业得以发展的政治保证。回顾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这一改革措施的实施和平稳运行,离不开党中央的重大决策,离不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及时修改完善法律给予的支持,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在机构、人员编制、物质装备方面的巨大支持。解决中国国情下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合力,进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才能逐步取得成效。实践证明,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有利于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法院事业要科学发展,必须立足国情,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的受益者。人民法院事业的兴衰成败,与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因此,人民法院工作必须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必须自觉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及严重暴力等犯罪,增强社会的稳定和群众的安全感;就必须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既有效打击和震慑犯罪,又注意教育挽救违法犯罪人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及国家的长治久安。要通过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公正有效地调解、裁决各种民事纠纷,引导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要积极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增加违法失信者的成本,促使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债权人的债权。

   二、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谐司法理念,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体现在司法工作中,就是司法为民、以民为本。因此,必须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

   (一)明白权力来源,深怀爱民之心,通过司法审判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法官的权力来自人民,每一个法官要谨慎对待审判权力,清醒明白权力来源;要深怀爱民之心,经常换位思考“假设我是当事人”。审判是一门经验的科学,司法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是知识和经验的综合,是政治素质、法律素养、职业操守的综合,是对法律条文掌握、社会形势了解、社情民意把握、群众感受认知的综合体现,是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能力。法官不应忽视我国多数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下的现实,要依法主动地行使释明权,认真查清事实,充分辨法析理,只有做到胜败皆明,才有可能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二)坚持司法为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当前,由各种社会利益纠纷引起的矛盾乃至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这是公民在社会法治框架下维护自身切实利益的外在表现形态。审判工作要考虑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考虑社会的发展程度及群众的可承受度,要肩负政治使命和法律使命,依法妥善处理。真正让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三)坚持司法便民,要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便于当事人充分利用和行使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深得人心,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它的精神实质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必须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不同地区人民法庭的设置、人员素质的要求、审理方式等,提出分类指导意见,使人民法庭的工作更适应国情。

   (四)要自觉强化调解意识,整合调解力量,扩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式,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原则,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要提倡和谐执行,推行民事执行和解。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探索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程序的有效衔接,发挥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越性,最大程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五)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大众化,走群众路线,确保司法工作贴近社会、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提倡和谐司法。审判工作不能搞神秘主义,应该追求让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正义。要加强法官释明、加强裁判说理,加强判后释疑,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把法言法语变成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必须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建立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从诉讼理念、制度设计到主体行为的规范,以至诉讼的结果,都要考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我们追求建立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

   三、人民法院只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才能使各项工作得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胡锦涛同志指出:“一切工作都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衡量政绩的最终标准是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要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的发展观引导正确的政绩观,正确的政绩观实践着科学的发展观。人民法院只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才能使各项工作得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防止几种片面倾向:

   (一)单纯以数字为政绩,片面追求结案率、调解率、执结率。评价任何工作的政绩,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客观规律,不能片面追求数字上的“政绩”。评价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政绩,应当在正确的政绩观指导下,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才能防止有些法院因片面追求结案率而采取“该立不立”和“不结不立”等做法;防止强迫调解、久调不结;防止滥用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滥发债权凭证等提高执结率的做法。只有把“做到胜败皆明、案结事了,追求胜败皆服、人民满意”作为评价办案效果的根本标准,才有利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二)单纯把办案作为政绩,忽视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民法院要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是硬任务。这是无可置疑的。要完成好第一要务,离不开保障性、辅助性的诸多工作。因此,在看到办案是政绩的同时,也要重视其他各项工作,建立司法统计和考核的“绿色GDP”,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是政绩,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是政绩,加强队伍建设是政绩,搞好调研、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是政绩,做好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是政绩,宣传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做好司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也是政绩。这就需要我们以科学发展的战略眼光去看待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需要我们以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在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同时,加强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司法宣传等各方面的工作。只有统筹兼顾,才能协调发展。

   (三)以推出多少项改革、颁布多少规定为政绩,而不是以解决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社会是否普遍认同为政绩。正确的政绩观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人民的检验、历史的检验,我们出台每一项政策,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社会普遍认同为追求。改革措施的出台必须立足实际、经过调查研究,有的放矢;要克服急功近利思想,追求短期效应,忽视长效机制建设,甚至成为脱离群众、脱离社会,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形式主义;对于法官,也不能简单地看他办了多少案件,还要看他的案件办得怎么样,看他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取得什么样的社会效果,这才能对法院和法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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