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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受害人为脱身跳楼 四非法拘禁者获刑
作者: 吴红军 李淑清    发布时间: 2008-09-16 11:26:48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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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诱骗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遭拒绝后将其非法拘禁并逼迫加入“组织”,受害人为脱身从五楼跳下造成多处受伤。9月16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拘禁案,并当庭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余金梅、梁富芳有期徒刑各二年;判处被告人谢俊礼、陆明广有期徒刑各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被告人余金梅,女,现年32岁,无业,系广东省信宜市人。另三名被告人梁富芬(女)、谢俊礼、陆明广均不满30岁,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被告人余金梅伙同梁富芬、谢俊礼、陆明广等人在南阳市宛城区一居民点从事非法传销活动。2008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梁富芬将卢某骗到该传销窝点,卢某发现是传销组织欲离开时,被告人余金梅、梁富芬、谢俊礼、陆明广阻止其离开,将其反锁于室内,称“如不加入就别想离开”。6月26日夜23时许,不愿搞传销的卢某眼看无法脱身,无奈从五楼住室窗户跳下,致使腰、腿被摔伤,造成第二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及左足跟骨骨折。后卢某被闻讯赶来的民警解救,四名被告人也被抓获。经法医鉴定,卢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法庭上,被告人余金梅、梁富芳、谢俊礼、陆明广对公诉机关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余金梅更是当场痛哭。四名被告人均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金梅、梁富芬、谢俊礼、陆明广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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