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健康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研究发现:被动住进养老机构的老人易发心理问题
作者: 李海燕 任悦    发布时间: 2008-09-16 14:25:52

AD IN PAGE
    据天津市老龄委统计,本市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去年,本市老年人口比2006年净增7.48万人,基本相当于2005年之前两年的增加值,而选择去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占16.7%,约26.1万人。有调查研究发现,被动住进养老机构的老人易发心理问题,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事故处理办法亟待制定。

  被动住养老机构易消极

  老人入住时的心理状态,直接决定了老人在养老机构居住的生活状态和心理状态。

  一般来讲,主动选择住进养老机构的老人,心态较好,对集体生活中出现的一些不便也能够客观看待。而被动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一般比较消极,适应能力较差,不容易融入集体生活,认同感差。老人的各种心理状态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就会有多种表现,如封闭心理、悲观失落,甚至导致轻生。

  引入亲情服务理念

  由于身体的衰弱、疾病而引起的心理原因,一些老人在入住养老机构后会故意折腾子女、工作人员,情绪很不稳定。日常诸如频繁按呼叫器折腾工作人员、以身体不舒服为由要求子女立即赶来等行为时常出现。

  老龄专家表示,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的最大区别是环境和生活方式,入住机构的老人由于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急速改变而带来的适应困难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就要引入亲情服务的理念,指导老人尽快熟悉养老机构的生活设施和生活作息时间,排解老人因陌生而带来的紧张感,发展老人与其他老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排解因环境而导致的孤独感。

  “五可”服务排解孤独感

  由于养老服务对象大都是高龄老人,而老人无论是生理功能还是心理状态都不同于正常人,特别是入住机构的老人,患病者占多数,使这一差别更加明显,在接受养老服务中极易出现意外情况。

  由于养老服务的高风险,有些意外养老机构防不胜防,有些养老机构措施匮乏,老人在机构里发生意外,家属“兴师问罪”,院方“喊冤叫屈”,长此以往会制约养老事业的发展。为此,本市一些养老机构从环境布置、氛围营造、生活调剂、亲切关怀等多个方面切入,推出了可亲、可见、可靠、可及、可能的“五可”服务,体现亲情服务,让老人有在家的感觉,排解环境改变带来的孤独感,效果很好。

  重点进行“精神赡养”

  目前,没有一部以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法规。

  有专家指出,养老机构的特殊性,以及老人意外伤害事件的高发性,需要尽快制定养老服务意外事故处理办法,公开、公正、公平地设定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件的定性与处理程序,并对意外伤害事件的鉴定、赔偿、诉讼作出全面的法律规定,加强事前预防。

  另一方面,还要建立推广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增强养老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维护老人和养老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间,本市各养老机构将以入住老人为本,在做好基本的膳食、护理、康复服务的基础上,重点进行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和心理慰藉,采取多种方式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和体育休闲内容,积极开办兴趣培养班等,让老人真正安享晚年。

  链接  养老机构内老人容易出现的心理问题:

  1.沉湎于回忆,生活消极。

  2.固执多疑。

  3.过度自尊,自命清高。

  4.自我封闭,拒绝交往。

  5.过度活跃,无事生非。

  6.心理承受能力差,思虑过度。



来源: 中新网-每日新报
编辑: 韩京红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金融危机或致心理问题加剧 专家:自杀可以预防 ·儿童青少年成为心理疾患高发人群 家长是关键
·调查显示我国近三成中小学生患心理障碍病 ·21岁男孩一天睡22小时 嗜睡成瘾源于自卑心理
·闺密之间的倾诉要适可而止 过度易得心理疾病 ·“剩女”被剩有原因 心理专家称七大因素最要命
·心理专家:全职家庭主妇成为新的自杀高危人群 ·心理师经历地震之痛32年后在汶川释放流泪
·他为何看不惯同学? ·心理专家指出:八成自杀者患有“心理感冒”
陈至立当选为全国妇联主席
西藏雪灾3000多人受困死亡增至7人 转移1700多人
中国政府向巴基斯坦地震灾区捐赠100万美元
印度东北部连环爆炸 61死300多伤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