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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不能脱离基本国情
作者: 黄玉宝    发布时间: 2008-09-16 15: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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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事物的发展与壮大都应当遵循客观规律,否则就会成为“水中月”和“镜中花”。因此,法院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能脱离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只有在全面认识和把握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才能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与发展道路。

    一是要牢牢把握我国的政治建设这一基本国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在这一制度的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杰出的代表。要全面认识和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就必须首先要认清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和党性意识,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接受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在法院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是要牢牢把握我国的经济基础这一基本国情。法院工作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一国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现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并没有改变。因此,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和建设必须充分关注民生,把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和基本保障作为法院工作的常态,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在司法实务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法院工作得失衡量的第一标准。

    三是要牢牢把握我国的治国方略这一基本国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宪法确定的我国的治国方略。因此,我们应当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法治意识,在法院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最终体现在各项审判工作上,体现在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处理上。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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