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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楼摔倒引发猝死 保险公司为己失责买单
作者: 居敏晓 唐宇英 潘亚伟    发布时间: 2008-09-16 1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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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被保险人下楼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写明“猝死”。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身故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仲某系江阴市某企业员工,2007年8月,企业为仲某在内的400余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期限为一年。2008年1月3日,仲某在酒店接待客人,走下楼梯过程中,不慎摔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未进行尸检,根据仲某死亡突然、意外等特征在医学证明书上认定为猝死。而仲某的家属为了能及时将死者火花,也默认了死者为“猝死”。次日,仲某的家属将死亡情况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报案后没有要求进行勘验,调查死亡原因,就任由家属将尸体火花。仲某家属处理完丧事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仲某系猝死,不属于理赔范围而拒绝理赔。仲某家属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江阴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医学上的定义,猝死是急速意外的自然死亡,原因是有潜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判定猝死,必须排除暴力死因,并查明致命性疾病和功能障碍。本案中,仲某在死亡前有下楼梯时摔倒的事实,而在医学上存在因摔倒撞击的部位特殊而在几分钟内死亡的情况,即此种情况引发的死亡与猝死在急骤性上相似。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就应该对仲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以查明仲某是否是因摔倒即意外伤害而死亡还是因疾病而死亡。但保险公司接报案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既没有进行尸检等事故勘验,也没有通知仲某家属保全尸体,如有争议时以备尸检,现仲某尸体已火化,无法查明死亡原因。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保险公司必须履行保险合同,支付死者家属身故保险金10万元。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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