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视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开除跷腿聊天城管为何无人喝彩
作者: 刘义昆    发布时间: 2008-09-17 13:34:59

AD IN PAGE
    重庆城管王某坐在收售手机的小摊前,戴着一副墨镜,跷着二郎腿与旁边的小贩聊天,被路人拍下照片发到网上,王某红遍网络,有网友质疑他是在帮小贩守摊。据悉,王某已经被所在执法支队开除,认为其在工作期间不作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9月16日《重庆商报》)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城管打人不是新闻,城管聊天才是新闻。曾经一度成为残暴、血腥、恐怖代名词的城管,居然如此严肃执法起来,连翘腿聊天都会开除,让人不由得想鼓掌:如此严肃执法,城管执法风气焉能不变?然而,点开新闻后面网友的评论,竟然无人喝彩,被网友们顶得最多的一句话是:难怪城管那么牛了,原来和平相处是要被开除的。

    公众对城管执法向来非议颇多,有的甚至到了恨之入骨的地步。犹记得在今年5月的时候,网友“柳的妞”参加公益活动给城管送了一瓶水之后,遭遇辱骂、指责和骚扰的情景。然而,此次重庆城管王某被开除之后,网友却是不忿的:“和谐的开除,动武的留下”。这一方面依然存有对城管的故有“偏见”,另一方面也从某种程度上显示出对王某被开除的同情。

    城管王某是否应该被开除呢? “缺乏工作责任心,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期间不作为,在群众中的确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按照其所在执法支队的说法,他似乎应该被开除。然而,按照王某的解释,他也只是在下班之后没有换便服,在小摊边上休息了5分钟而已。是否因此而认为他在工作时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城管整体形象,依然需要调查。即便是在工作期间不作为,是否要上升到被开除,还要看城管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城管王某只是个招聘队员。如果重庆城管向来执法严明,对正式编制的队员和招聘队员都一视同仁、严肃督察,因为这一小事而开除王某当然值得赞赏。但重庆城管的执法一直是严明的么?我看未必。就在7月30日中午,重庆市渝中区3名城管队员将一名占道经营卖凉粉的摊贩殴打致死,涉案人员已经被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向来执法严明,打人、打死人之类的事情,应该是不会出现在城管身上的。

    有一种可能是,重庆城管在打死人之后,才开始严肃执法起来。于是乎,即便是对一个翘腿聊天的城管也要予以开除。当然,如果开除的是一个有正式编制的城管队员,应该是更有说服力的。近两年,城管的形象每况愈下,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对此多次发出“文明执法”的承诺。承诺是应该兑现的,要实现 “文明执法,和谐城管”,城管局长们应该精简城管队伍清除害群之马,加强培训、严把入口,并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保证城管队伍的高素质。

    然而,加强管理并不是“杀鸡骇猴”或者随意开除,而是应该严格制定执法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如果连翘腿聊天都要开除的话,只能说明城管执法管理制度仍不健全,执法管理还在依靠人治。我们注意的到,当王某的照片被网友传上网之后,便有网友猜测“这小子的饭碗肯定丢了,被曝光了”,可谓一语成畿。如果仅仅是担心媒体曝光影响形象,而对被媒体曝光的城管队员严肃处理,只能说明当地城管仍停留在注重表明功夫的层面上——试图通过表明上的严肃执法来实现“文明执法”的大跃进。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北京一城管队长滥用职权被判刑 ·为何总是让群众去“换位思考”
·城管变身公务员 换个“马甲”管用吗 ·法学家“下嫁”城管,“妾身未明”?
·看今日航天英雄 想当年的好城管 ·天门城管打人致死案再审:四名被告人再次翻供
·天门城管打人致死事件:不幸主角为何迅速被遗忘 ·美女能让“城管”改头换面吗
·城管拳击小贩致死 重庆开展市政执法专项督察 ·广州拟立法约束城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力
姜人杰死在房产商的温暖怀抱里
上班玩游戏并非小事
“番茄大战”和“伪富人经济”
“苞谷老师”给谁上了堂“社会实践”课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