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坚持情法并重,协调疏导,力求和解,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目前,该院已结的74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通过协调和解方式当事人自愿履行率达100%。 如该院受理的潢川县水利局对潢川县新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中,由于新鑫公司在潢川县魏岗乡余店村106国道旁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依法被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处罚生效后,潢川县水利局向潢川法院申请执行。
潢川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审查后认为,潢川县水利局作出的处罚在行政主体、程序、权限、适用法律方面完全正确,完全可以转入强制执行程序。但为了案件能和谐解决,合议庭决定先向该公司了解一下情况。起初该公司不积极配合,合议庭法官耐心地向该公司解释了相关法规,并讲明了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利害关系;又考虑到该公司系一私营企业,合议庭人员没有简单地去强行划拨帐户,而是决定先做被处罚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合议庭人员抓住该公司刚成立正开拓市场的心理,指出不自觉履行处罚将给自己的商业声誉带来极为不利影响,损失远远超过五万元罚款。经过多次深入细致的工作,该公司权衡利弊,终于心悦诚服地自觉履行了处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