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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作为的小法庭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以勒中心人民法庭工作实
作者:
李清富 余德厚
发布时间:
2008-09-23 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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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云南省镇雄县法院组建以勒中心法庭以来,该庭共受理民商事案案件957件,审结957件,审结率达100%,无超审限案件,判决结案的案件件中有56件上诉,但无一件发回重审和重大改判,受理执行案件180件,执结167件,执结率达93%。尤其是2008年,1-8月,审结86件,调解和撤诉的79件,调撤率达91.8%。历年来,以勒中心法庭均被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党组评为先进集体,被誉为镇雄法院基层法庭的一面旗帜。
以勒中心法庭辖5个乡(镇),23万多人口,群众成散居状态,交通十分不便,全庭最多时仅有5名干警。能取得如此骄人的业绩,在于全庭干警对法庭地位和法官职业的诠释:法庭是公平正义的象征,群众权益的保护神;人民的纷争好比是社会疾病,而法官就应是社会疾病的医生,通过对当事人的问病用药,让失衡的社会秩序回复正轨。以勒法庭的法官紧扣社会脉搏,与时俱进,站在医治社会疾病的高度,开出一剂剂社会良方。 “三养”案件 巡回审理 从源头上解决纷争 我国是文明礼仪之帮,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体家庭的差异,三养案件却时有发生。对于瞻养、抚养、扶养案件,以勒中心法庭精选开庭时间(赶集天又是农闲日,俗称逢戊)、地点(当地的学校或可容纳上千人的场所)进行巡回审理,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进行法和理的宣传教育,教化乡规,纯净空气,从源头上解决纷争。通过上述方式,辖区内“三养”案件逐年减少,近两年无一件“三养”案件。 婚姻家庭案件 遵循和谐司法理念 追求最最大社会效果 在受理案件后,以勒法庭按照和谐司法理念做到庭前、庭中和庭后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做到庭前、庭审、庭后相结合,庭外与庭内调解相结合,总结出“四法”处理婚姻纠纷,即:一是批评教育法。在庭审阶段,审判人员通过离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找出双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当事人的心态,对有过错的一方批评教育,缓解无过借方的情绪,并适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是矛盾缓和法。一些夫妻共同生活了几十年,也打闹了几十年,双方积怨颇深。针对双方的矛盾采取缓和的办法,多给双方时间考虑,往往会产生比较好的效果。三是心理疏导法。有时离婚双方均对对方不满,双方又都不愿意坦诚说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做通双方思想工作后,了解到不满所在,怎样才肯让步,并由审判人员讲出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四是合力调解法。在离婚案件中动用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人的力量,对双方进行劝说,用亲情的合力促使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今年1至8月,该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除公告案件外,全部调解或撤诉结案。对于公告案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如果仅由当事人举证,无法查清双方的财产、子女及债权债务,只能就双方婚姻作出了断,这就留下了社会隐患,可能引发新的纷争和当事人的诉累。为此,以勒法庭依职权介入,寻找当事人的亲人,调查取证,对婚姻、子女、财产、债权债务一并解决,真正的案结事了,有效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以调为主 一件交通事故,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悲剧,平抑受害人请求赔偿数额与加害人赔偿能力的矛盾不是一纸判决就能解决。当前,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受害人的赔偿依然实行“二元”制,对农民和居民实行不同的赔偿标准,在同一事故中,依法裁判就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的怪现象。以勒法庭在摸清加害人赔偿能力的前提下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利用各种平衡技巧缓和并消除双方的矛盾冲突,找准案件的结合点,促成当事人的和解及履行,减少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诉累。 构建司法和谐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追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诉诸法庭的纠纷远不止以上几种类型,以勒法庭把“止纷息争”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秉承“上古验方”、收集民间“单方”、“偏方”,提炼“新方”,解决问题,化解冲突,缓和矛盾,恢复秩序,实现和谐。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勒法庭树立了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辖区群众都听其言,信其调。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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