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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捍卫者
作者: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宪法
发布时间:
2008-09-24 11: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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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战线的全体同志,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精神,以新的视野、新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政治工作的政治方向和职能定位,集中体现了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为我们进一步统一对新时期政法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指明了前进方向,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考核政法机关的政绩,检验政法工作的成效,要以人民群众满意、社会和谐稳定为标准。也就是说,我们能否做好新时期的政法工作,能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最终要看能否实现让人民群众满意、让社会和谐稳定这两条根本标准。因此我认为,坚持“两条标准”,实现“两者要求”,是这次大学习大讨论的中心议题,也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必须把握好的最重要的政法原则和工作方针。下面,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和自己的学习体会,就如何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社会和谐稳定为标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捍卫者,谈一些认识。
一、切实增强执政主体意识,解决好职能定位和身份转换问题 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党执掌的国家政权,是由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构成的。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周永康同志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司法权是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因此我们说,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既是执法者,又是执政者;即是捍卫者,又是建设者。无论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还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经验来看,这种双重身份的主体定位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受西方思潮和一些错误观念的影响,在一些法院和法官中出现了模糊认识和思想混乱。主要表现是,讲业务多,讲政治少;执法意识强,执政意识淡;甚至认为自己只是执法者,不是执政者;只是捍卫者,不是建设者,脑子里很少有双重主体的概念。立场问题没有解决好,在观点、方法上就肯定会出问题。所以,片面强调法律至上、片面强调独立审判,只重视法律效果,不重视社会效果,审判工作与大局工作结合不紧,甚至“两张皮”等现象,就程度不同地出现了。 针对这种情况,近年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抓好司法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法官不断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努力防止和克服机械执法、孤立办案的倾向,并在工作思路和业务指导上,坚持把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服务人民、保障发展作为根本职责任务,坚持把审判工作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大目标去定位,找准审判工作与大局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围绕全市的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保障的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依法妥善处理了大批事关稳定、事关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案件,收到了良好效果。 通过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只有真正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从共产党执政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把握全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把我们的身份由局外转换到局内,解决好执法与执政统一,捍卫与建设统一的问题,才能切实增强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才能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来高举,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才能真正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来贯彻落实,才能真正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持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坚持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把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效能作为重点目标,解决好法院工作的主攻方向问题 我理解,中央之所以把人民群众满意、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衡量和检验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也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是科学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也是政法机关的主要职责任务。二是因为目前政法工作中仍然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作风不正、漠视群众利益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仍然存在能力弱、效率低,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工作不到位、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因此说,中央提出这两条标准,既有很强的政治性,也有很强的针对性;达到和实现这两条标准是中央对新时期政法工作提出的重点目标和基本要求。 对于人民法院来讲,让人民群众满意,关键在于解决好司法公信力问题;让社会和谐稳定,关键在于解决好司法效能问题。解决好这两个关键问题,达到和实现中央提出这两条标准,是人民法院站在新起点、谋求新发展、实现新目标、再创新局面的主攻方向和关键所在。为此,我院在年初确定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思路时,就明确提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效能两个重点目标要求。 提高司法公信力,一要通过严格审判管理,强化审判监督,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确保审判执行工作依法、公正、公开进行,切实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公平正义,坚决纠正和努力杜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出现。二要强化措施,积极应对,狠抓落实,下决心下大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和涉诉上访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要通过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改进工作方法,努力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案件审判实体公正的同时,还应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和案件审判程序公正,依法保障其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四要坚持不懈地进行司法为民宗旨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态度、感情问题,拉近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坚持防止和克服吃、拿、卡、要,冷、硬、横、推等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衙门作风,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围绕上述几点,近年来我们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上下了一番功夫,做了一些工作,主要是围绕审判管理、监督和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了一些规章制度;实行了法律释明、诉讼指南、风险告知、二审改判案件征求意见、适当放宽申诉再审立案条件、判后答疑、改发案件分析会等改革措施;组织开展了清理涉诉信访案件、农民工工资案件、城市采供暖案件等专项审判执行、“司法为民执行月”和集中清理执行案件等活动;开展了“公正司法树形象”和“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均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目前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仍有不少意见,还需要从以上几个方面继续努力,做好工作,使我市两级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有新的明显提高。 增强司法效能,一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来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审判执行工作的司法效能如何,最终要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否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最终要通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来显现。我们要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司法效能,就必须准确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事关社会和谐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抓在手上,作为重点,把依法审判执行的结果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服务人民、保障发展的效果有机统一起来。二要坚持以化解矛盾为主线,按照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要求来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大量社会矛盾的涌现,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政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主要是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而目前我们司法效能不够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化解矛盾的能力还不够强,许多案件还不能做到案结事了,有的甚至矛盾越审越大,引起当事人缠诉、上访不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能否提高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能力,是人民法院司法水平和司法效能面临的严峻考验。我们要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司法效能,就必须在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前提下,认真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切实加大诉讼调解的力度,切实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和协调,最大限度地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要求。三要坚持司法效率原则,严格按照审限要求来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迟到的公正,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正。尤其是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和弱势群体的纠纷案件,早一天得到公正审判执行,影响发展的问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就能早一天得到解决和保护。我们要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司法效能,就必须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切实加强审限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减少和杜绝案件超审限和久拖不决、久执无果现象的发生。近来年,我市两级法院自觉把审判执行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建立了重大案件报告和协调制度,坚持围绕市委和各旗县区委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提供司法保障,注重抓好涉及招商引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建设、企业破产、下岗职工、农民工工资等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协助党委、政府解决了大量影响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矛盾纠纷,受到了当地党政领导的肯定和称赞;坚持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检验审判质量的客观标准,实行以提高“三率”(调解结案率、息诉服判率、实际执结率)、降低“三率”(一审上诉率、二审改发率、涉诉上访率)为重要内容的审判质量考评体系和以审限通报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流程管理,组织开展“十佳调解能手”、“十佳调解案例”评选活动,着力培养法官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的司法能力,有效促进了司法效能的提高。 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解决好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问题 我国的法律,是根据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制定的,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因而也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服务的,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服务的。相对法律遵守而言,司法是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的法律适用活动,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法律与事实结合作用于社会的活动。因此,立法、司法的效果如何,最终要通过社会来衡量和检验。由于法律的本质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司法活动能够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也应该是统一的。但是,由于社会情况的多变性、复杂性和地区的差异性,由于法律立、改、废的程序性、慎重性,一般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法律不可避免的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加之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受司法水平和司法作风等因素的影响,适用法律的准确程度常常会处于相对状态。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常常会感到法律不够用或不好用,有些案件如果简单套用法律裁判执行,则可能引发更大矛盾,影响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对立的情况。因此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概念。二者的统一,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是需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的实践来实现的。法律效果代表和反映社会效果,但又不等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最终要体现为社会效果并受社会效果的检验;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方向和目的,但它不能直接代替法律效果,要靠法律效果来保证和实现。二者的关系最终要统一于党、国家和人民的最高、最大利益,这也正是立法的精神所在,司法的宗旨所在。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最重要的司法价值取向,也是我们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最高境界。 坚持“两个效果”的统一,最重要的是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审判执行工作。具体来说,要运用全面协调、统筹兼顾的方法,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案件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虽然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但对适用法律有指导作用,所以应当尽可能把政策的精神融入依法作出的裁判中,通过依法审判执行体现党的政策。二是法与情的关系,这个“情”不是人情的“情”,而是指人民群众的感受和情绪。司法活动是非常严肃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但它又是面对众多群众、调节社会关系的行为,因此只有严肃强制的一面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亲民包容的一面,讲究和谐司法。例如,我们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裁量刑罚时,要考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要尽量做化解矛盾的工作,既解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他们的“心结”;在执行工作中,要尽可能采取协商说服或双方都能接受的变通方法执行,少用慎用强制措施;在处理信访申诉案件时,要尽可能换位思考,带着感情去做工作,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等等。总之,我们的审判执行工作既要体现司法的威严,又要贯彻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思想,做到既合法又合情合理。三是“调”与“判”的关系。诉讼调解是重要的司法活动,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对“两个效果”相冲突的案件,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往往是最佳选择。近年来,我院采用这种方式处理了不少重大疑难案件,当初如果机械适用法律,怎么判都会引发大的矛盾和社会问题,后来通过反复调解,化解了矛盾,解决了问题,有的双方当事人还握手言和,联合署名给法院送了锦旗。另外,对一些当事人举证不全,双方过错责任交叉混合的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情绪激动、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的案件,我们也尽可能采用调解方式审理结案,同样收到良好效果。四是提高司法水平与“两个效果”统一的关系。有些案件在审判之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好,不是因为考虑社情民意不够,而是由于适用法律不准确,裁判说理不充分,司法水平不高造成的。去年我市为迎接自治区“60大庆”,经国家批准征用部分农村土地兴建湿地公园,有5户农民因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拒领补偿、拒绝搬迁,影响重点工程开工建设。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解除5户农民与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限期搬迁。农民不服上诉到中院。同时区政府也要求中院尽快维持,并准备动用公安警力强制拆迁。二审发现一审只限于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进行审理,而没有适用国家征用土地、情势变更、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审理内容不全,相关法律关系没有理顺,判决说理也不够充分,于是,相应的对一审判决的事实和说理部分进行了改判,但判决结果与一审基本一致。二审宣判后,5户农民表示服判息诉,自动领取补偿金,并搬迁腾出了土地。实践证明,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水平,是实现“两个效果”统一的实践途径和前提条件。五是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的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的领域不断扩大,法院受理的案件不仅数量增多,而且涉及面越来越广,案情越来越复杂。尤其是一些涉及体制改革和政府行为的案件,处理起来难度更大,影响面也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就必须把审判执行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之下,主动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法院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绝不能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包打天下”。近年来,我市有许多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一些多年重信重访的“老大难”案件,都是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协助下妥善处理的,其中有不少案件都是通过法院请示协调,由政府拨款、安置或给政策,才最终调处解决的。 随着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要继续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组织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把握中央对新时期政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继续围绕“两者要求”、“两条标准”和“两个效果”相统一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把大学习、大讨论的成果转化为我市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效能,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科学发展的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捍卫者。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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