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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群众沐浴法治的阳光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工作侧记
作者:
段宏图 杨波
发布时间:
2008-09-25 1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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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开展了以“审判法庭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工地、进工厂”为主要内容的巡回审判和法律服务活动,强化便民诉讼,进行法制宣传,实施司法救助,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受到了辖区居民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和一致好评。
法庭进社区 行某与杨某姐妹俩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杨某二人将行某打伤。2008年5月27日上午,在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宫广场,经法庭审理、调解,“二被告自愿赔偿原告5000元,原告主动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诉讼请求。”这场因打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前来旁听的一名姓李的居民说:“法院到社区开庭很新颖、很特别,也很教育人。通过观看庭审,社区居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知道了遇到什么问题,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种审判方式效果很好,希望法院长期坚持下去。” 把庭审搬出庄严的审判法庭,搬进社区,搬进居民楼院,来到人民群众中间,在老城区法院已有多年的历史。2006年,该院民一庭为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就把法庭开在了肢体残障、行动不便的被告家中。据当时主审这起案件的民二庭庭长高继英回忆:“被告下肢残疾,靠轮椅行动,到他家门口开庭,就是为了方便他参加诉讼。” 2007年10月,何某将其一套住房租给了李某和于某,李某在房内进行传销活动时被查获。2008年1月,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以非法为传销提供居住、培训场所为由,对何某做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何某不服,向老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受理此案后,合议庭发现该案对规范城市居民的房屋出租行为,加强出租屋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就决定到社区开庭审理。2008年5月30日上午,经过精心准备,该案在老城区东北隅办事处开庭审理,东北隅办事处所辖的各社区居委会主任、部分房屋出租户、公商局工作人员等近百人参加旁听。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何某的出租房被李某等人用作传销活动的居住和培训场所,何某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特征,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随当庭做出了维持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巡回审判都选择哪些案件,其目的是什么?该院新闻发言人告诉我们:巡回审判主要选择那些贴近百姓生活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物业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及民生问题的典型的、具有普法意义的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密切法院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送法到乡下 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农村一直是普法教育的薄弱地区。一些农民朋友不知法、不懂法,不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此,老城区法院制定了“法官进乡村(社区)工作日制度”,定期组织法官到辖区农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开设法律讲堂,解答人民群众有关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合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2008年5月5日,能容纳百余人的邙山镇水口村村委会议室座无虚席,老城区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张长运正在为村民讲授《合同法》的有关知识。该村村委会主任史百兴说,“这是张院长第二次来俺村讲课了,以前村民们遇到纠纷,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通过老院长的讲解,哪些官司该打,怎么打,能不能打赢,俺们心里更有数了。”法官进乡村(社区)工作日制度实施以来,该院已累计到农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活动8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6次,受益群众近5000人。 除到农村、社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开设法制讲堂外,老城区法院还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审理、以案释法,或讲授法制课等形式,深入辖区的复旦中学、洛阳市六中等中小学进行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知法、懂法、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开庭在监所 刑事审判不单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老城区法院始终坚持“打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刑事审判原则,通过不断创新庭审方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8年5月27日下午,该院选择服刑犯人郝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到案发地豫西监狱进行公开审理,当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豫西监狱2000余名在押犯人参加旁听,接受教育。 这种以发生在罪犯身边的案例教育、挽救、感化服刑人员的做法,得到了豫西监狱管教干部和服刑人员的充分肯定。豫西监狱监狱长宋茂松说:“老城区法院把庭审延伸到监狱,充分贯彻了‘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审判政策,既惩罚了狱内犯罪,又使全体在押犯人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最大限度地瓦解、改造了犯罪分子,维护了良好的监管秩序,也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一名重刑犯在庭审结束后,也深有感触的说:“今天,老城法院的法官给我们服刑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俺要从郝某的身上吸取教训,认真遵守监管纪律,时刻牢记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好好服刑改造,争取早日出狱”。 救助送家中 伊川县江左乡农民王某因生活所迫,到洛阳市一建造私房的工地上打工。2002年9月12日,王某在施工中从七米高的房顶摔下,造成腰脊椎部位严重损伤。事件发生后,包工头张某在支付了4000元入院费后,就再也不照面。因拖拖欠医疗费,医院拒绝为王某治疗,其被迫出院回家。同年12月,老城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11565.16元。由于无固定收入,张某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开始外出打工,4年都没有回家。为使王某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人员先后采取了搜查财产,查询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但均一无所获。最后,执行人员查封了张某的部分房产,但由于其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造成两次公开拍卖,两次流拍。案件执行陷入停滞状态。 2007年春节前,得知张某回家过年的消息后,执行人员迅速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迫使其还款1000元,并写下了从2007年3月起,每月还款200元的保证。因为瘫痪在床,王某和其12岁的女儿靠民政部门每月发放的95元低保金艰难地维持生活。面对王某的遭遇,老城区法院一次性为其发放执行救助金5000元。为帮助其走出困境,2008年5月14日,该院又倡议辖区有关单位向王某捐助3000元,并派人专程送到其家中。拿着老城法院送来的救命钱,这位朴实忠厚的庄稼汉哽咽无语,泪流满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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