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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起重伤害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引起强烈反响
作者: 郭建珍      发布时间: 2008-09-26 16: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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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重伤害案,检察机关却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近日发生在山西省阳泉市的这一案件,在当地乃至司法界,都引起了强烈反响。

  重伤害案到底该如何定罪?重伤害案能否不予起诉?检察院的办案思路是否需要重新审视?许多人都在问着同样的问题。检察官答疑,如此办案符合法律精神;而外界的一些观点认为,这体现了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的思路。

  “鉴于张某最终原谅了胡某,并出面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因此,本院决定对胡某不予起诉。”听到检察官宣读的这一决定,胡某百感交集。

  胡某是一起重伤害案的被告人,他怎么也想不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他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开创了中国的一项第一。

  “一般来说,重伤害案几乎没有不起诉的,起码据我所知没有,此案可以算得上全国首例。”9月24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启对记者说。

  不予起诉决定一经公布,便引起了当地乃至司法界不小的震动。有人说,检察机关错误地适用了法律;也有人说,这是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新思路的很好体现。

  案件回放

  玩牌起争执重伤同事潜逃九年后主动赔钱

  时间拉回到1999年6月30日。

  那天,山西阳泉建筑二公司的胡某到本单位集体宿舍与同事张某玩扑克牌。谁知,玩牌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胡某顺手拿起屋里的一张凳子朝张某扔去,将张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重伤。

  事发后,胡某积极救治张某,光医药费就花了一万元。张某出院后,胡某又将张某接到自己家中,照顾了好几个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胡某手头不宽余了,一时无法与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某一气之下,于同年11月24日报了案。胡某得知后惊慌外逃。

  2008年3月,潜逃在外9年的胡某回到家中,将在外打工攒下的7万元钱全部赔给了张某。4月1日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张某原谅了胡某,并出面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法律界人士说,从具体法条来看,重伤害的定罪量刑最重是死刑,最轻也要3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长释疑

  临时起意已得到谅解法律框架内鼓励创新

  那么,胡某到底有没有不予起诉的法定情节呢?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接手此案后,进行了慎重的研究。

  检察长张启,是一个多年从事检察工作,经验丰富的老检察官。经过反复阅卷,他认为,胡某致张某重伤,已经触犯了刑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该案有它的特殊性。

  “从维护社会安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考虑,我们要积极进行检察工作的创新,不断推进办案质量的提升,使检察工作能够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三个统一。”张启说,在他近几年处理的案件中,这个案子很有代表性。

  “从犯罪动机看,胡某属临时起意,冲动性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大;从犯罪后果看,社会危害的辐射性较小,特别是从其悔罪的表现和赎罪的诚意看,胡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改过自新,并取得了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张启对记者说,实际上,这恰恰是法律惩戒和教育犯罪人员期望达到的最佳效果。

  据介绍,为了把这起案件办成一件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案件,城区检察院专门举行了“拟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会”,邀请了阳泉市、城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以及社会各界人民监督员参与,进行了“阳光办案”。参会者在听取了检察院介绍的情况后,绝大多数人认为,可以不予起诉。

  张启对记者说:“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鼓励检察官在办案中创新,真正发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律师观点

  不予起诉决定有法可依体现出人性化办案思路

  在采访过程中,阳泉当地两名律师向记者表达了他们对此案的一些看法。“就该案来看,城区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是有法可依的。”两位律师说。

  律师袁全锁告诉记者,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重伤害罪是否可以不予起诉作出规定,但在该案中,胡某有自首情节,我国刑法规定,认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可以对胡某减轻处罚,即可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律师岳瑜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在该案中,胡某虽构成犯罪,但他在外打工的9年艰苦生活中,没有实施新的犯罪,反而时时想的是挣钱赎罪,这一点是难能可贵的。胡某对张某实施的犯罪已经得到张某的谅解,而胡某又没有对社会造成其他伤害,并且自己深刻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履行赔偿责任,虽然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已经达到了教育和转化的惩戒目的。

  两位律师都认为,对此案不予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的思路,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检察工作中具体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益尝试。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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