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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调解网络 全力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院长 丁国兴
发布时间:
2008-09-26 16: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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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讲话时指出,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追求。因此,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要以促成和谐、增进和谐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和谐因素为工作目标,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
近年来,铜鼓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大力加强并创造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了调解工作网络,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在今后的工作中,铜鼓法院将继续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好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实现权益的审判与执行职能作用,真正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 明确目标,建立全程调解责任机制 要实现社会和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就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流程的全过程。为此,铜鼓法院将调解作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首选目标,对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行认真梳理、细化和规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分别进行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审判调解、执行和解。在诉前调解阶段,要求凡对当事人起诉乡、镇、场、县直单位以及有可能影响大局的案件,在立案之前,由分管立案的院领导带领相关人员主动上门做协调、沟通工作,争取把纠纷解决在成诉之前;在审判调解阶段,推行和谐司法,适时找准切入点,尽最大努力促进调解;在执行阶段,要尽其最善,尽最大努力减少执行对抗,促成执行和解。如刘某与丁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赔偿标的只有1000元,但双方始终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经村、乡及派出所处理均未果。由于矛盾久久未化解,双方所在家族的众多亲友亦加入其中,矛盾有愈演愈烈的态势。该案诉至法院后,法官召集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由于法官明法析理清楚,态度公允,原、被告冷静下来就解决纠纷进行协商,最终原告在数额上作出一定让步,被告当庭履行800元赔偿款,使纠纷圆满解决,有效地防止了矛盾激化和扩大化。 激发内力,建立全员调解工作机制 铜鼓是个小县,地方小、人际关系相对较复杂,拐弯抹角都能找到一些亲戚或朋友关系,于是一些人就千方百计想利用这些关系来影响法官办案。铜鼓法院充分利用这个特点,努力把当事人与法官关系较复杂的问题,转变为调解优势,要求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办案法官做好调解工作,促进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为调动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我院实行了调解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调解结案率作为审判人员年终个人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广泛开展“调解能手”评选活动,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单项奖励,在全院营造了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不断提升办案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促使广大法官善于和乐于做好调解工作,形成了调解工作的合力,我院陈先锋、吴冀、江森等多人次被省、市法院评为“调解能手”。如胡某因养鸭与某饲料公司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提出了3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胡某就不断到县委、政府、法院信访闹访。分管信访的副院长主动带领信访人员及办案法官下乡上门做工作,耐心分析案情,讲解法律。该案开庭时,胡某言语中透露了其父过世的信息,分管信访的副院长带领信访人员驱车数十公里赴到胡某家中表示慰问。当地群众纷纷说铜鼓法院真有人情味。胡某也深受感动,连声称谢。 借助外力,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民商事调解工作效能,借助外力开展好调解工作,铜鼓法院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员,强化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学习,规范操作程序,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宣传、调处民间纠纷、诉前辅导、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通过基层调解服务网络,使矛盾早发现、早控制、早调解,化解在庭外,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乡)。注重与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保持联系畅通,搭建“合力平台”,正确处理好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社会调解的关系,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人民调解员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各种社会调解的职能作用,我院民一庭庭长杨宪辉还被评为“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如王某诉张某相邻纠纷一案,经村委会主持,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签字盖章,但张某反悔不予履行协议。铜鼓法院受理后,认为这份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就依法向张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使张某心服口服地履行了原协议,从另外一个方面也支持了村委会的调解工作。 广泛动员,建立群众调解联动机制 为提高群众参与调解的积极性,铜鼓法院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司法调解中广泛吸收群众参与,建立了覆盖全县9个镇(乡)、4个国有林场的基层调解服务网络,聘请了54名联络员,这些调解联络员都是在辖区的群众中有较高的社会威望,有一定文化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能够热心调解他人纠纷的村民、居民,由各村委会、居委会推荐产生的。凡是涉及到本村村民或村委会、居委会的案件,在法院组织调解时,邀请调解联络员到庭参与调解。联络员也可在庭外自行对当事人做适当的调解工作,并把调解情况及时向法官反馈。同时,铜鼓法院还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入手,不断拓宽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工作的渠道,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主持和参加调解工作的思路,发挥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知识的专业性等特点。近三年来,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调解率达到了95%。如在审理温泉镇新塘村的被告人帅某故意伤害案时,由于双方情绪对立,在赔偿数额上达不成一致意见,主审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一起前后共四次召集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主动邀请温泉镇综治办的领导、新塘村书记等人一起往返被害人和被告人家中了解情况,反复沟通双方的思想,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化解了社会矛盾。 自建立民事调解工作网络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2007年元月至2008年7月,铜鼓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763件,共审结725件,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的民商事案件659件,调(撤)率高达90.8%,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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