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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持刀抢劫百元现金 触犯刑律悔已迟
作者:
王杨 冯新超
发布时间:
2008-09-27 1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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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祁某因酒后持刀抢劫他人100元钱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于2007年9月30日20时许,酒后持刀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半壁店村加油站西侧胡同内,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贾某人民币100元。 庭审中,被告人祁某极力否认其实施了抢劫行为,但该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祁某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罪罪名成立,对祁某的无理辩解不予采信。最终以抢劫罪依法判处祁某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祁某未提出上诉,对其抢劫行为懊悔不已。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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