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民事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收取参展费未履行承诺 承办单位被判退费
作者: 闫洪烨    发布时间: 2008-09-27 14:24:51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承诺的展会没有举办却收取了参展费用,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某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北京某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展费1.2万余元。

    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诉称,被告以2007年10月15日至17日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的、由美国计算机协会计算机与娱乐等主办的“2007中国国际数码艺术与CG教育培训及应用展览会”承办单位的身份,向其发送了展览会的宣传手册、参展商手册、参展申请表等文件。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回复了“2007中国国际数码艺术与CG教育培训及应用展览会”参展申请表,并支付了参展费用1.2万余元。而被告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至17日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并没有举办“2007中国国际数码艺术与CG教育培训及应用展览会”。因被告公司没有承办承诺的展览会,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参展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北京某展览公司辩称,2007年10月15日至17日,其作为举办单位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4号馆举行了展览会。原告已于14日向展会登记报到,被告向原告公司的参展人员发放了相应的手续。故其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不同意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邀请原告公司参展,原告公司为企业宣传同意参展,并向被告公司传真了参展申请表,交纳了参展费用,双方据此建立了展位租赁的法律关系。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公司出租以及原告公司承租的是位于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的“2007中国国际数码艺术与CG教育培训及应用展览会”的展位,而被告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并未举办该展览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原告并未参加展览会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将收取原告公司交纳的参展费予以退还。被告主张其已举办了“2007中国国际数码艺术与CG教育培训及应用展览会”以及原告公司已参展的事实,未提供证据材料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被告北京某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展费1.2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编辑: 张涵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钢材涨价又反悔 公司为“不诚信”埋单166万 ·欢天喜地当老板 “意外”背上百万债务
·宋庄画家村画家李玉兰买房屋案续:获赔18万余元 ·父母赠房女儿不孝 请求撤销赠与协议获支持
·中奖卡未兑换 8.8万张兑奖券引发官司 ·医院失职致病人身亡 法院调解家属获赔十九万
·音著权协为50首歌曲维权状告17家单位索赔20万 ·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诉三歌厅侵犯复制权及放映权
·履行合同生争议 残疾人回收中心告建材经销部违约 ·婚礼当天婚车撞人 新婚夫妻状告婚庆公司索赔
踹门入室持刀行凶 四人抢劫团伙南阳受审
8旬老人文革被判"强奸犯" 上访37年终获清白
房屋租赁生纠纷 游泳冠军乐靖宜被判返还5000美元
发短信诈称信用卡异地消费须保护 7人卷走24万元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