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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旅行途中猝死 子女状告旅行社获赔
作者: 景永利 王忠民    发布时间: 2008-09-28 09: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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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曾多次参加外出旅游的7旬老人,在一次旅行途中不幸身亡,为此,老人的两个女儿将组织此次旅行活动的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9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新乡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死者家属薛瑛、薛梅姊妹俩各项损失共计6.259万元。

    薛刚(化名)是新乡市一位退休老工人,已逾7旬,平时身体状况良好,多次随团参加户外旅游。2006年11月21日,薛刚与新乡某旅行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河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昆明、云南线十日游活动,并于当日向旅游公司交纳了3560元的旅游费用。11月25日,旅行团从新乡出发,而该旅游公司未派人随团陪同,11月29日,该团到达云南省丽江市玉水寨旅游区时,薛刚突然死亡,经当地医院确认为猝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旅行社公司组织到高海拔地区旅游,应按照规定书面告知旅行者风险,即做出明确警示;同时应并按照相关规定给旅行者办理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行者的人身安全。而该旅行社公司没有全面正确履行上述义务,应按照其违约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在给旅行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同时,也应及时告知旅游途中的应注意的相关风险,这是旅行社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同时为了确保旅行者的人身安全,还应依据我国《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国庆黄金周将至,法官提醒旅行社为了广大旅行者的安全,应履行以上义务;同时也提醒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也要注意审查是否有旅游保险条款,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法律衔接: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第四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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