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查询 人民法院报 国家法官学院 法研所 出版社 中国知产文书网 会员专区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党建工作
地方联播
执行视窗
法院公告
法律实务
专题报道
执行公告
法治热点
司法考试
论坛/博客
网上调查
电子杂志
时 评
视 频
图 片
民 生
投稿信箱 欢迎加入中国法院网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黑龙江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兵团
用户名: 密码:
建网须知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宣传先进 档案数字化 公告 各地民意沟通信箱
  现在位置:民事案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全款购房仅8天房价直降10% 购房者诉请退房被驳
作者: 曹静    发布时间: 2008-10-14 11:03:16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退休工人耿女士今年5月22日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的房屋,当时置业顾问信誓旦旦保证房屋不会降价。可就在耿女士全款支付房款的8天后,发现同样房屋的预售房价直降10%。经多次与房产商就退房事宜协商未果,耿女士将其告上法院,以房产商存在欺诈为由请求判令撤销合同。近日,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8年5月22日,耿女士就位于市丰台区马家堡某处的一套商品房和房产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对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价款等作了约定。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均已经设定抵押。合同签订后,耿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08年5月30日,耿女士无意中在网上发现,其所购买的房屋正在进行促销活动,活动内容为参加某房地产网独家团购,可享受9.5折的优惠,一次性付款还可以在该折扣的基础上再享受9折的优惠;另外,该房产还在进行买房送车活动,全款支付享受9折。耿女士算了算,这折上加折,相当于她所购买房屋的房价直降10%还多,而这距其购房不过8天。耿女士当即到售楼处交涉,置业顾问常小姐及张经理接待了她。6天后,耿女士打电话给置业顾问常小姐,希望其帮助沟通协调退房事宜。对这两次接触,耿女士都进行了录音。

    看到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耿女士将房产商告上了法院。

    耿女士认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公司不诚实信用,欺骗她,致其产生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几十页的合同几分钟就签订完毕,可见被告公司还利用经济和技术优势,使其仓促、草率的订立了合同;而合同中关于即使其愿意承担10%违约金仍不能要求退房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被告公司未对此进行说明;关于抵押存在的问题,被告公司也没有明确进行告知。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

    开庭审理时,房产商辩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没有承诺过房屋不降价,且房屋销售价格稳定,不存在大幅降价。房屋是商品,应该符合市场规律,其价格也有涨有跌。两次交涉的录音中被告没有任何一个人承认过房屋不降价,因此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耿女士以房产商在合同签订后降价、存在欺诈情形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悉,现案件已过上诉期,而耿女士没有提起上诉。



编辑: 张涵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不满炒股数据软件服务 32名股民起诉索要服务费 ·《生死依托》产生合同纠纷 编剧获赔60余万
·拍38集播82集 《贞观长歌》引发索酬纠纷 ·员工变现奖券被扣工资 酒店理由不足被判返钱
·演员曹曦文被诉中途毁约遭40万元索赔 ·出借身份证帮朋友买车 引债缠身告哥们赔款
·债权转让合同未明示 债务人以仲裁条款抗辩有效 ·丧失生育能力离异女上诉争夺孩子抚养权获支持
·"泰迪熊"非德国产 销售商代理商被诉赔偿 ·《画皮》制作方未按约定支付薪酬惹官司
黑龙江完达山"刺五加"注射液致3人死亡案今开庭
反垄断第一案今日开庭 百度否认自己是搜索引擎“老大”
“证券界死刑第一人”终审闭口不谈6000万赃款下落
四川蓬溪法院开庭审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聘英才 | 法律公告 | 建网须知 | 宣传先进 | 档案数字化 | 公 告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9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