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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袭警案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 维持原判
作者: 刘丹 杨金志    发布时间: 2008-10-20 10: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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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日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日,共有130余人到庭旁听。

    2008年7月1日,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捅刺、砍击楼内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

    7月7日,杨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上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7月17日,上海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杨佳提起公诉。8月26日,“杨佳袭警案”在上海首次开庭审理。

    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杨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9月12日立案受理。10月13日,“杨佳袭警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经法院查明,2007年10月5日,杨佳骑一辆无证无牌的自行车途经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受到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来源。此后,杨佳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解释、说明和劝导。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一审法院认为,杨佳犯有故意杀人罪证据确凿、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对“杨佳袭警案”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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