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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个至上” 关注民生需求
作者: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院长 周家新    发布时间: 2008-10-27 15: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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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司法前沿,贴近人民群众,保障和服务民生的责任重大,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以人民满意为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真正做到察民情、体民意、解民难、息民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不断健全和完善体现人民意愿、符合人民要求的工作措施,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要倾听呼声体察民情。关注和服务民生,就要深入实际、体察民情、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诉求表达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创新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和方法,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

    作为一名法官,即便办的案件再多,工作再辛苦,如果老百姓不满意,还是说明工作没做好,因此,社情民意是审判案件的重要参考。实际工作中,少数法官不深入实际,不深入群众,不进行调查研究,不倾听群众的呼声,这种理念导致裁判结果常常脱离实际,难以让群众信服,从而形成缠诉、上访。法官要改变这种脱离群众的工作作风,要到田间地头、到群众中去,虚心向群众学习,了解社情民意的来龙去脉、价值取向。对一些历史累积性的民间矛盾,更需要法官到矛盾发生地探究矛盾根源、风俗习惯以及社情民意对该矛盾的基本认识和评价。

    二要便民司法解除民忧。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法院要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尽可能地为群众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充分体现司法文明和社会的人文关怀,努力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

    完善立案一站式服务,建立便民导诉机制,实现简便、快捷立案;强化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完善司法救助、执行特困群体救助制度,充分保障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推行繁简分流,推广便民速裁审判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率,提高审判效率,使当事人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实行“远程立案”、“电话预约立案”和“巡回办案”制度,对偏远乡村和困难、行动不便的群众,发挥人民法庭的便捷功能,直接立案,上门调解、就地开庭,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拓展服务途径,开展送法进村、社区活动,通过与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建立联系机制,发挥“三调联动”机制的作用,充分整合资源,拓展调解领域,形成调解合力,提高调解成效,将民间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要公正高效保障民权。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集中的要求,就是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如果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关注民生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强化公正和效率意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坚持以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和行政审判协调处理机制为主导的新理念、新举措、新机制,全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我院试行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建议书》,同时推行“圆桌调解法”,在调解室摆设园桌,布置鲜花,和当事人围坐在一起,边饮茶边调解,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问题,使大部分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且自动履行,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行“阳光工程”,完善案件质量跟踪评查、案件办理情况查询、办案绩效评估考核等制度,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让审判的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民主、感受客观、感受公正的过程,让公平正义成为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公平正义,赢得群众的信赖,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同时,做到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快、信访接待处理快的“四快”,这样才真正做到急人民之所急,快人民之所快,实现司法高效。

    四要强化执行实现民愿。公正判决的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的实现程度,如果生效判决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司法就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正义的期待,就无法及时的定纷止争。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当前,要坚决贯彻执行新的规定,加大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集中执行力度,探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积极寻求社会协助,坚持严肃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与执行方式的灵活性、保护债权人利益与兼顾债务人利益、依法执行与文明执行四结合,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除了确无财产能力难以执行的情况外,对那些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要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该曝光的曝光,该限制权利的限制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刑事责任。要抓住典型案件的处理带动效应,形成执行威慑力。不但要在具体执行上下工夫,而且要在执行之外下更多的工夫,积极主动、富于开拓性地开展工作,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

    五要妥处信访平息民怨。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或虽然得到了保障但因法官的工作瑕疵等原因群众并不满意,往往可能引起个别当事人与法院对立,造成涉诉上访案件。如何有效避免和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健全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在审判执行案件过程中,细心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对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进一步端正信访工作指导思想,按照“诉讼内的合法诉求依法支持,诉讼外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的要求,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实施法官“回访”零距离办理涉诉信访案件制度,采取领导包案、多级联动、逐案分析、一案一策、对症消化等系列有效措施,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努力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发挥整体合力,解决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六要优良作风争取民意。牢固树立“三个至上”观念,坚持从政治思想的教育整顿、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等方面加大力度,促使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塑造起以“正义、良知、荣誉和公信”为核心的法官群体核心价值体系,确保人民法官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接待好每一位来访群众,开好每一次庭,写好每一份判决书,执行好每一起案件,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真正做到文明司法、温情司法、和谐司法,牢固树立亲民、爱民、护民理念,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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