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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竞争对手诋毁工程质量 邀约他人报复致其身亡
作者: 赵华    发布时间: 2008-10-28 10:42:21


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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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怀疑竞争对手诋毁装潢工程质量,遂邀约他人将其骗至闹市区一居民楼内,因下手太狠致人死亡。10月27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的一天,范浩因怀疑陈某(本案死者)对他人说其一装潢工程质量不好,遂产生找人“教训”陈某的念头,并将此事告之熊伟、张波。同月28日14时许,范浩、熊伟、张波三人共谋,以请陈某装修房屋为名,将其骗到位于万州区闹市区的青羊宫加以伤害,张波又邀约许义清参与作案。当日18时许,熊伟、许义清等人到达事先选择好的作案地点,二人分别给陈某打电话,然后由许义清带路,将陈某骗至青羊宫一居民楼平台处,跟在后面的熊伟持杀猪刀猛砍陈某数刀,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左颈静脉断裂。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浩因怀疑陈某诋毁其装潢工程质量,产生对其进行教训的动机,并邀约被告人熊伟、张波、许义清等人帮忙,授意伤害的故意内容。被告人熊伟受范浩之邀报复他人,并持杀猪刀猛砍陈某数刀,伤及左颈致命部位致其死亡。由于熊伟的实行行为超出了范浩要求伤害陈某的故意内容范围,属于被教唆犯实行过限的情形,因各被告人故意内容的不同而应当分别定罪。熊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范浩、张波、许义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范浩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在邀约时对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晓东的手段和程度有所限制的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波、许义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范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许义清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范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其原犯抢劫罪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许义清、张波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和二年;作案工具杀猪刀一把予以没收;四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万余元。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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