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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元的精神损失赔偿
作者: 丁玲    发布时间: 2008-10-28 16: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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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参与了一起民事案件的庭审,原告诉称所购“减肥胶囊”系假冒伪劣,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购买产品时所付费用的二倍经济损失;精神损失3.15元;责令被告停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并郑重向原告赔礼道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怒目以对,剑拔弩张。据了解,原告最初发现被欺骗后,曾第一时间举报至当地工商局,工商局迅速立案查实,对被告作出没收此次买卖中的违法所得,并予以适度罚款的决定,至于原告的各种损失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也曾试图调解,但无果而终。当事双方在对簿公堂前也曾有过多次非正式交涉,但总以吵闹收场,甚至被告曾多次威逼恐吓原告。

    按法定程序,原告依次宣读了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提交了购买产品的收据及发票,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也一并提交法庭,足见事实着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并声称:“现国内市场不论吃的、穿的、用的,假东西遍地,原告纯属没事找事无事生非!”被告律师也以种种所谓的“瑕疵”辩称原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追加生产厂家为共同被告的看法。

    合议庭本着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原向给当事双方从多个角度摆事实、讲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律师也向原告当庭道歉。

    戏剧性的是,原告诉讼请求所提到的“精神损失3.15元”!作为陪审员,乍一看此案,我还以为是“3.15万元”呢!在双方的“交锋”中,我在心中慢慢地琢磨着原告的这一“作秀”性精神损失。庭审中我故意问及原告为何有此诉讼请求,原告颇有意味地谈到“精神损失事小,关键是让被告切实记住‘3.15’,让商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原告的维权意识何其强!只有国民着实增强维权意识,商家才可能重视产品质量意识,方可从源头上筑牢产品的质量防线。惟有此,方可有效减少“阜阳大头娃娃”“三聚氰胺”等事件的频频发生;惟有此,国内的市场环境方可渐趋清新,商家方可把迷失了的“诚信”真金收入囊中!

    (作者系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陪审员)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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