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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
作者: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院长 常风臣    发布时间: 2008-10-29 08: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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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是深刻总结3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前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从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回忆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方面全面部署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行纲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把贯彻《决定》落实到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注关心关爱的具体行动上,切实为农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法院召开党组会,认真传达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并要求全院干警按照“三个至上”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该会议精神,并落实到审判实践中,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该院要求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精神,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把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到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心关注关爱的具体行动上,切实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

    二是转变审判理念,创新工作机制。随着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和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处理好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依照法律处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等方面的纠纷时,注意灵活性的发挥,从有利于发挥土地的效用出发,寻求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佳途径;要以村调解组织为依托,协助解决纠纷。对于矛盾易激化、突发性、群体性纠纷或村委会求助,但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案件,全力协助调解。对有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方案,提出纠纷处置的意见或建议。对于接待中遇到不能当场回复的问题,限时回复;要加强法制宣传,共同构建和谐村居。

    三是是畅通审执渠道,保障涉农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及时维护农民合法权利。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因土地承包、土地征用引发的纠纷增多,区法院树立“涉农无小事”思想,坚持对涉农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选派优秀审判员快审快执涉农案件,畅通审执渠道。开封行政区划调整后,开封金明区法院又适时设立巡回法庭和专门合议庭,方便了当地农民群众诉讼。

  四是畅通为民渠道,切实解决农民“告状难、申诉难、打官司难”等问题。建立口头立案、预约立案等多种方式的立案制度,为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提供方便,根据其口述如实记录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对身残行动不便或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预约上门接受起诉材料,切实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五是拓宽法律宣传渠道,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巡回审理、就地开庭,以案释法、送法下乡等形式,扩大法律宣传范围、拓宽法律宣传渠道,倡导诚信的价值观念,维护良好的农村市场秩序;通过对效果较好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案件的宣传报道,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家庭美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

  六是采取有效措施,服务“三农”和农村改革。实行基层法庭审判骨干进村居活动,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合理设立巡回审判点,开展巡回审判,适应“三农”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对确有困难的农民诉讼的案件,及时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确保农民合理诉求的实现;推行和谐执行,对暂时缺乏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保障其住房、衣食的前提下,采取暂缓或分期执行,确保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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