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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税款209万 兼职会计被判入狱8年
作者: 文/王文波 图/李佳    发布时间: 2008-11-10 15:17:00


刘冬辉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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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眼下,人们对从事会计工作总有些担心,因为受利益的趋使,财会工作中有很多禁区不能逾越,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兼职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一审判处刘冬辉有期徒刑8年。

    据了解,今年33岁的刘冬辉是北京通州人,据法院审查明事实: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期间,刘冬辉在明知北京都诚易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圣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报捷文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受蔡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义先后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国税局、北京市宣武区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5份,并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蔡某单独或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刘冬辉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5份为多家单位虚开,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已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91万余元。案发后,追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中,刘冬辉反复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其首先认为自己对蔡某等人开办公司的情况及他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均不知情,主观上没有参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事实不符,其辩护人则认为,刘冬辉在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故意,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行为,刘冬辉也不能与蔡某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犯,刘冬辉是在不知情、被指使、受蒙蔽的情况下参与报税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不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求合议庭宣告被告人刘冬辉无罪。

    对此,一中院审理认为:在案经查证属实的证人蔡开平的证言、刘冬辉的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刘冬辉作为蔡某雇用的会计,从2005年初到2006年6月,先后参与指控事实涉及的由蔡某所控制的三家公司买卖、报税及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刘冬辉亦曾经供述其曾与蔡某在其家打过发票,而这些公司均系以开办公司为名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刘冬辉先后为这些公司做兼职会计,其间,以刘冬辉本身具有的专业知识,应当发现蔡某等人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刘冬辉仍积极帮助蔡某等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等,其上述行为对蔡某等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客观上起到了作用,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一个必要环节,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一中院认为,刘冬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冬辉是受他人指使,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刘冬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今天上午,刘冬辉的家人来到法院旁听宣判。宣判后刘冬辉向律师打听孩子学习的情况,律师告诉她等下次会见时再说。作为孩子的母亲面临八年的狱中生活,刘冬辉此时的悔恨恐怕难以言表,作为财会人员一定要谨慎行事,切莫置法律与不顾,对家庭对子女对自己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刘冬辉的教训是发人深省的。



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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