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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合谋抢劫后潜逃18年 一朝返乡当即落网
作者: 罗念初    发布时间: 2008-11-13 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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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当年他还是一个二十郎当的年轻仔,为了想弄点钱来花,即与他人合谋持刀去抢劫,事发败露后,其他两位同案犯已经做法领刑。而他却躲过警察的追捕而亡命天涯。这一躲就是18年整!当年近40的他以为事隔多年没人记得他所犯的事而返回家乡时,等待他的却是警察锃亮的手铐!

    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再一次印证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警世恒言并非浪得虚名。

    这个他即文中的主人翁,名叫罗启春,现年40岁。

    11月12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罗启春有期徒刑四年。

    风云变幻,时间回溯至1990年,定格在当年的6月1日。

    1990年6月1日,湖南省双峰县龙田乡水口村村民彭海河在融安县亚新矿区贩卖小百货后,于当日18时离开矿区前往沙子街时,在亚新矿区挖矿的韦志忠(已判刑)见状即与覃松明(已判刑)合谋,欲在半路上抢劫彭海河的财物,随后二人便携带尖刀、菜刀跟踪彭海河。被告人罗启春知道后即追上并一道跟踪彭海河,当彭海河行至沙子乡下胆屯附近时,韦志荣、覃松明便上前用尖刀威逼彭海河交出钱来,彭海河被迫从身上拿出139元钱,被告人罗启春见状即将钱抢走,随后覃松明又抢走电熨斗一个。

    案发后,被告人罗启春逃到广东打工,躲避追捕。经过若干年后,他以为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象错别字一样被涂抹掉了,于是返回家中继续生活,谁曾想安逸的日子还没过几天,就被警察逮了个正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启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和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启春犯抢劫罪罪名成立。由于本案发生在1997年7月30日前,被告人罗启春的行为在当时的法律及修订后的法律均认为是犯罪,在当时法律处罚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修订后的法律处罚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罗启春的定罪量刑,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在共同犯罪中韦志荣首先提起抢劫犯意,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启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启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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