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刑事研究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自首情节同样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
作者: 朱海根    发布时间: 2008-11-26 13:42:42

AD IN PAGE
    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犯罪不适用自首情节(见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26日第6版《自首情节不适用交通肇事犯罪》),理由是:在适用自首情节的量刑情况下,是把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作为基准状态,即逃避法律追究不应受到刑罚的否定评价而从重或加重处罚,自首(不逃避法律追究)应受到刑罚的肯定评价而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但我国刑法是把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主动接受法律追究作为基准状态,把逃逸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意即主动接受法律追究为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法定义务,而成为该类犯罪量刑的基准状态,相应地,逃逸在该类犯罪中因受到刑罚的明确的否定评价而成为加重情节,所以,在我国的交通肇事犯罪中,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遵守它即可在法定的基准刑范围内量刑,不可能再获得从轻处罚的奖励,逃逸(不自首)是法定的加重情节,构成逃逸后即应在法定的升格刑范围内量刑,即使犯罪嫌疑人在逃逸后又自动投案,接受处罚,也不构成自首。否则,构成刑罚上的重复评价。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错误认识,主要是对我国《刑法》“自首”的内涵理解不透彻所致。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从该条规定可知,我国立法的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动投案,根据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司法实践中,向其它有关机关、单位或单位负责人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一般自首。特殊自首无须自动归案,只要是在被动归案之后(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或执行阶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异种罪行的,该异种罪行也适用自首情节。

    纵观我国有关交通肇事的立法,从无把“自首”作为交通肇事者的法定义务之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处规定了交通肇事后,车辆驾驶人的三个法定义务:保护现场,及时救治伤者,主动迅速报案,但并不包含自首。我国《刑法》第133条把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定刑根据肇事情节的轻重分为三档:一般的交通肇事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不逃逸且无其它特别恶劣情节”是交通肇事犯罪量刑的基准状态,违反它将会升格为第二或第三档法定刑而受到加重处罚。虽然目前学者对“不逃逸”没有达成共识(有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是不逃避法律追究,有人认为是不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的义务),但几乎没有人把它等同于自首,最多只能算自动投案,因为构成一般自首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很多交通肇事案例中,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对自己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百般抵赖,其投案的实质不是为了接受法律的追究,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因而不能简单地把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犯罪法定刑的基准状态是“不逃逸且无其它特别恶劣情节”,而非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情节同样可以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具体而言:在“不逃逸且无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状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则成立自首,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之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于处罚;在“不逃逸但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状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则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内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逸后又能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则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内从轻、减轻处罚。这样,不仅不构成刑罚上对自首的重复评价,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减少交通肇事犯罪的各种损失,查清犯罪事实,鼓励逃逸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动归案。

    另外,交通肇事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交通肇事犯罪以外的其它罪行,则毫无疑问地成立特殊自首,其所供述的罪行同样适用自首情节。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李金红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江苏南京:泄愤撞死人的公交司机一审被判死刑 ·虎丘:“三调结合”化解交通损害赔偿案
·丈夫交通肇事劝妻顶罪 “患难夫妻”同被判刑 ·孟加拉公车对撞致21死50伤 路状糟糕或为主因
·四川一男撞死行人后逃逸 死者竟是自己亲二姨 ·黑龙江鸡西“路虎车”撞人案公开开庭审理
·故意撞人遭网友痛斥 警方跨省抓获“恶魔司机” ·“黑出租”进站怕被罚 开车逃逸带伤警察
·醉酒无证驾驶酿车祸 司机车主被判共担责 ·开封一司机开车逆行致4死10余伤后逃逸被判6年
新《企业破产法》在五谷道场案中的成功运用
谨记“人民”二字 做好法院工作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努力开创抚远法院工作新局面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 聘 | 法律公告 | 建网须知 | 宣传先进 | 档案数字化 | 本网公告 | 软件著作权 | 总编辑
京ICP证080276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06040)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9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