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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五级三晋制"制 广西一非法传销组织14人受审
作者: 苏骅    发布时间: 2008-12-26 13: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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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24至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芸舒等14人非法传销案,李芸舒等十四名被告人因高额加盟传销,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8月,被告人李芸舒经杨宁(另案处理)介绍和发展,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成为杨宁的下线,在北海市以“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须出资6.98万元申购21份产品加入(无实体,第一份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每人最高可购买21份。体系成员按其所发展下线人员缴纳的款项达到特定总额获得晋级,实行“五级三晋制”管理,“五级”指实习业务员(销售1-2份)、业务组长(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599份)和高级业务员(也称老总,销售600份以上)。“三晋”指实习业务员晋升为业务组长再晋升为业务主任为第一晋升阶段;业务主任晋升业务经理为第二晋升阶段;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为第三晋升阶段。各级成员按规定的比例获得提成。2006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间,经李芸舒及其下线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非法传销组织。    

    2006年8月,被告人李芸舒经杨宁介绍和发展,交纳6.98万元申购21份产品,参加在北海市进行的“连锁销售非法传销活动”发展被告人周桂玉、张淑霞、许秀云加入其所在的非法传销体系,三人分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王丽、吴敏娟、王丽娟、刘杰、马永臣、王浩、李华、宋纪萍、李洪杰等237名下线,各自形成在李芸舒之下的非法传销体系。2007年4月李芸舒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被告人李芸舒本人及属下体系认购产品份数在4642份以上,非法经营金额达1543.61万元以上,被告人李芸舒非法获利110万元以上。

    此外,被告人周桂玉、王丽、吴敏娟、刘杰、马永臣、王丽娟、张淑霞、许秀云、蒋泉、李华、宋纪萍被指控上千万到几千元不等的非法经营金额和不同的获利金额。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芸舒、周桂玉、王丽、吴敏娟、刘杰、马永臣、王丽娟、张淑霞、许秀云、蒋泉、李华、宋纪萍、王浩、李洪杰在国家明令禁止后,仍然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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