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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六年种子款 法院限制外籍法定代表人出境
作者: 李孔军    发布时间: 2009-01-23 16: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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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由于种子公司拖欠经济合作社49000元种子款,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对该种子公司新加坡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这是该院首次对外籍拒执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002年北京某种子公司与某村经济合作社进行合作制种,双方协商确定了制种要求和付款方法。经济合作社按要求完成了制种,种子公司在2002年底将所制种子收走,并于2003年初给经济合作社部分种子款,尚欠49000元未付。经济合作社多次索要未果,将种子公司诉至怀柔法院。

    怀柔法院一审支持经济合作社诉讼请求,判决种子公司给付经济合作社49000元种子款并支付利息。判决后,种子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种子公司仍拒不执行。

    年关将近,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意偿还拖欠种子款。考虑到被执行人的新加坡籍身份,随时有出境逃避执行的可能,我院果断地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措施。

    这也是怀柔法院首次对外籍“老赖”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措施采取后,被告于近日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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