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政务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49-12-23
  【生效日期】1949-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属于全体者
一、新年 放假一日 一月一日
二、春节 放假三日 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劳动节 放假一日 五月一日
四、国庆纪念日 放假二日 十月一日、二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 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 五月四日
三、儿童节 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 八月一日

丙、其他
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①、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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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通告将“八-五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每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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