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央财经委员会/交通部
  【发布文号】财经计(交)字第3127号
  【发布日期】1950-10-09
  【生效日期】1950-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央财经委员会交通部公路留地办法
财经计

(交)字第3127号
交公(50)字第605号

(1) 关于新路用地,专案备核。

(2) 原有国道、省道应留土地,除路基宽度及两旁侧沟外,并得每侧保留一公尺,作为养路取土之用。如遇有道路提高标准,加强修建之必要时,可照新建工程办法,专案办理。

(3) 车站用地,仍暂维现状,特殊情形,专案处理。
一九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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