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首页
新闻
审判
执行
评论
时讯
法学
地方法院
客户端
首页
>
法律文库查询
【发布单位】中央财经委员会/交通部
【发布文号】财经计(交)字第3127号
【发布日期】1950-10-09
【生效日期】1950-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央财经委员会交通部公路留地办法
财经计
(交)字第3127号
交公(50)字第605号
(1)
关于新路用地,专案备核。
(2)
原有国道、省道应留土地,除路基宽度及两旁侧沟外,并得每侧保留一公尺,作为养路取土之用。如遇有道路提高标准,加强修建之必要时,可照新建工程办法,专案办理。
(3)
车站用地,仍暂维现状,特殊情形,专案处理。
一九五○年十月九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