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5-08-14
  【生效日期】2015-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2015年5月份以来,民航航班上发生了多起充电宝引发的不安全事件,给航空运输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现将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
        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
        三、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
        五、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携带充电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8月14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