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通字〔2016〕21号
  【发布日期】2016-08-03
  【生效日期】2016-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通信管理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房管局)、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宗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精神,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问题,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意见》精神,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除《意见》中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外,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二、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为相关部门进行业务管理提供核查、比对等基础信息服务,实现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公安部和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有关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和联网应用。各地公安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联络会商、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部门间、地区间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共享。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联网核查和多种技术相结合的认证体系,推进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确认公民身份的统一标识,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

        三、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对《意见》要求公安派出所规范出具的证明和由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要分别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要最大限度精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据实出具证明;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各地各部门实施《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

 

公安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人民银行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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