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7-01-29
  【生效日期】2017-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法制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决定在入境检查时留存外国人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年,中国边检机关将分期分批在全国对外开放口岸对入境我国的14(含)至70(含)周岁外国人留存指纹。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入境外国人,可以免留指纹:(一)持外交护照或持中国外交、礼遇签证的人员,但有对等安排的国家人员除外;(二)根据双边协议或互惠安排,互相给予免留指纹安排的人员;(三)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给予集中办理入境手续便利的外国副部级(含)以上官员及其所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四)十指指纹均残缺或十枚指纹均无法留存的人员;(五)特殊情况下,经公安部同意免予留存指纹的人员。

 

        特此公告。

 

  公安部

  201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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